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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与村民自治简评一则:土地集体所有制与村民自治皆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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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如果真正是集体所有的,那么,集体(全体村民多数票)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与国家法律无进一步的关系,这个集体的利益也不可能被少数人所侵犯。由此可知,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制名不副实,村民自治也名不副实。此外,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也是与土地承包制相矛盾的,既然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那么,村集体如果要将某户农家的土地受让给开发商而遭 到承包者的反对,那法律到底保护承包者还是村民集体的决定?
结论: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的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制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其实并不存在。这也就是农村土地问题上纠纷不断的根源,腐败不断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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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并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工作。1987年毕业于美国俄亥俄洲立大学经济系(硕士)。从1988年起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从事人口经济学与人口经济政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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