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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是一种常态

作者:张星水 2008-10-16 00:28:01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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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是一种常态

——法律人应该培养耐心、理性与毅力,为了未来社会铺路

作者:张星水

惭愧地讲,笔者前些年也曾经是一个法律愤青,遇到不平之事就立即血压升高、勃然大怒、怒发冲冠、拍案而起,情绪异常失控下地投入捍卫“正义”的战斗之中,往往是将法律行动演绎成为一种情绪化的宣泄,而非严谨周密的司法行动,头脑发热之下的盲目行动所导致的后果可想而知,就像精神有些错乱的堂吉诃德先生不自量力地挑战风车一样,多以事倍功半或无疾而终告罄,自己遭罪、当事人倒霉,对手还不依不饶,最终是两败俱伤、愈损俱损。

经年之后的反思与检讨,笔者终于认识到:法治本是一种常态,而不是革命斗争或激进的社会运动,无需点燃过度的激情与愤慨,智慧的维权者应该致力于运用司法的途径消减社会矛盾与司法纠纷,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去刻意引爆和渲染社会矛盾和司法纠纷,乃至走向一个带有政治倾向性的社会运动和政治僭越,这不是法律人的本分,也不是法律人的职业目标,法律人应该做的就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捍卫司法公正的努力来尽量争取和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去制造麻烦、仇恨、谎言与偏见,更不是丧失公允原则地去为了迎合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叫好和赞誉而矫揉造作与虚张声势。职业法律人只应该忠实于事实与法律和自己心中的良知与道德戒律,而非是去与法律无关的人与事搭建社会联盟与政治联欢。法律人不应该急功近利、不择手段,而应该心平气和、按部就班,因为健康的法治就是一种常态之下的可以持续进行的演绎、渐进、积累与完善的缓慢过程,而非休克疗法和激进对抗,只有信奉法律决定一切的原教旨主义法律人才会通过最极端的方式剑走偏锋和铤而走险,甚至介乎所谓的“自然法则”演变成为破坏性的无序力量,如同脱了缰的野马纵横驰骋,把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冲得七零八落。一些充满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法律人往往大都是一些好高骛远和志大才疏的书生而已,而并非真正的治国之精英,更不是“包治百病”的救世主。他们的愿望是美好和真诚的,也是焦躁与急切的,甚至是迫不及待的。可是,正是这种“焦虑之心”和“浮躁之气”害了他们,使得他们往往不能沉下心来深刻而全面地认真思考问题,从而草率地做出了有失偏颇的错误判断,好大喜功地走入了“法律万能论”的认识误区,乃至陶然于其中而不能自拔,愈陷愈深,最终走向了反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成为政治的“受难者”和社会的“良心犯”,却得不到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认可与敬仰,因为人民更关心自己手中的饭碗与安定的秩序,哪个政府给他们提供这样的庇护,他们就拥戴哪个政府,政治激情不是普通民众所迫切需要的食物与粮票,而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和精神鸦片,绝大多数人民对于政治家的激情和美好的寓言并不感到亢奋与兴趣,谁也不愿意整日生活在梦想之中,白日做梦的人毕竟只是人民之中的一小撮而已,目前尚且成就不了大气候。有鉴于此,还是让我们这些法律人能够成为具备足够耐心、理性与毅力的爱国者,毕竟,法治是一种常态,而不是“杀人见血”的利器,更不是政治僭越的工具。笔者从一个充满革命浪漫主义激情色彩的“斗士”转变成为一个崇尚理性法治的维权者也并非偶然,因为近些年来,笔者通过广泛涉猎与研读古今中外的历史,终于认识与顿悟到了唯法律至上的原教旨主义律法人可能恰恰会对于这样一个巨大而脆弱的复杂转型社会系统带来伤害与震荡,后果有的时候是不堪设想和难以愈合的伤痕与裂变。所以,法律人应当适度地克制自己的冲动与雄心,培养足够的耐心,真正贯彻理性、客观、公正的律法精神,踏实地做好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路的铺路石工作,为了子孙后代的更加美好的法治道路铺路架桥,甘为人梯,牺牲小我而成就大我,这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所在,缺乏奉献精神的人是很难做得到的。值得庆幸的是,笔者在一些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的思想者的点拨之下已经逐渐理解感悟到了这种思想境界,虽然目前做的还很不到位,但是,毕竟已经走出了认识的误区与泥潭,把自己从虚浮的云层之端降落到坚实的大地之上,回归到法治的常态生活之中,重新找到了脚踏实地的真实感觉,所以,还是值得暗自喜乐与庆幸,故作此拙文,与法律界的同道中人共同分享挫折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以使得后来者们增加耐心持久的思想定力,避免歧途与少走弯路,正所谓上善若水、无欲则刚,则善莫大焉、幸甚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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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水:自由思想者、明史爱好者、佛学研习者(准居士)、散文习作者、法律人,一个内心空灵,同时又具备卑微、愚钝、善良、正直、爱国、平凡等思想特征而且还经常犯错误的小人物,具有天然同情弱者的恻隐之心,崇尚“仁者无敌、大爱无疆”的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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