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光_ 2008-10-12 08:41:06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三中全会”好像对于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总有特别的意义。
12日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审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0年过去了,我们似乎又回到一个历史的原点。
众所周知,30年前的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而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就是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经过30年的改革,目前我国面临最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似乎都与土地制度有关联。从地方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到城市市民、郊区农民以及乡村的普通农民,几乎所有地方都存在违犯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强烈冲动。
一项制度如果到了如此程度,就说明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惟有“彻底变法”。人们不禁要问:新中国诞生后进行的第一场农村革命就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30年后进行的第二次农村改革仍然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60年后进行的第三次农村改革还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为什么会没完没了地持续进行下去呢?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使亿万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时至今日国家仍然没有恢复让农民合法拥有土地财产的权利。
事实上,我国在建国之初确立的土地制度是“公益性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性土地归农民所有”二元复合型产权结构。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当时,凡是分配给农民的私有土地财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发给土地所有权证,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权利。但在1955~1958年间,由于我国强制推行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农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很快就被剥夺了。到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出台后,农民就连祖传下来的宅基地也被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了。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直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单项向城镇国有土地转移,由此造成了农业耕地资源大量的流失和浪费现象;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隐含着“土地产权模糊”和“集体成员权平等”的平分机制,由此造成了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趋势不断加剧,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从1978年到2007年,全国耕地总面积由21.47亿亩下降到18.26亿亩,净减少了3亿多亩。即使是1996年中国政府提出了“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后,最近10年间全国耕地面积仍继续减少了1.24亿亩。从1978年到199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由0.57公顷下降至0.41公顷,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由0.35公顷下降至0.29公顷。
最严重经济社会问题是官员任意征地圈地所引发的官民冲突。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2年,中国农民土地被征用的面积高达4736万亩,13年间推算有至少663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失地农民既没有从征地补偿中获得足够的创业资本,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保福利,大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流民。2008年前5个月,全国土地违法案件2万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万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0%左右和50%,有的高达90%以上。
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制约内在需求的瓶颈,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三中全会”讨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项被称为“新土改”的文件,将放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入股权及抵押权,农民可用土地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更可以把零散的土地合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产出。土地承包期也有望从三十年延长至七十年。
我们注意到,这仍然是在使用权而不是在所有权层面进行的工作。
不管怎样改革,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法律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首先明晰和界定涉及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财产权归属问题。发展经济学家德尔博格曾经提出:“如果给农民以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们又会把绿洲变成沙漠”。
看来,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根本性的变革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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