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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期“国际经济法概论”课的第一堂课,我就法律学习的方法论问题,给同学们布置了作业,题目是《论合理》,要求1000字左右,附带问题:如何使用注释。作业时间是两周,统一交到我给大家的公共邮箱,即每一个同学都可以看到别的同学的作业内容,当然也可以不交。
有一个同学在作业里这样写到“新学期刚上第一节课,可爱的老师就给我们出了一个小论文题目:论合理。大学里写篇专业论文本也无可厚非,但这是国际经济法课啊,怎么让我们写一个看上去像是哲学的论文呢。写论合理,我想是不是应该先思考一下这样的作业合理吗?”
100位同学,有60多位同学交了作业,每一个同学的作业我都一字不落的看。在同学们的作业里,我看到的是中华民族未来的希望,在这里我想告诉所有的人,我们的80后,他们一定会超越50、60后,在21世纪带领中华民族走向公平正义、民主和谐、经济繁荣的时代。
同学们的作业让我引以为荣,今天收到的一份作业,让我叫绝,我将其全文贴在这里,也同时摘一点点同学们的作业片段,“炫耀”一下。
论 合 理
——以社科类论文引用注释为例
对于这个题目,找了很长时间的资料,也看了不少观点,但始终不敢轻易动笔。一是由于“合理”之范围太广,究竟从何处着手是个问题;二是老师给的提示:如何使用注释,更是让我大为不解,使用注释难道有什么不合理吗?我并不像许多同学那样善于运用抽象思维,对“合理”二字很难有全局性的认识,因而就想以某一具象问题为突破口,进而阐释我对“合理”的理解。
直到上周三,我突然想起老师在博文“一篇会让很多教授汗颜的本科生论文”中的一段话,“读完这篇学生的论文,会发现整篇论文只有11个‘注’,没有列‘参考资料’。这不符合我们很多‘学术权威’的要求,他们要求一篇论文不但要有很多的注,不但要有中文的,还要有英文的,要列很多中英文的参考书、资料,否则就要扣分,因为不符合论文的要求。我至今不明白这个“论文标准”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所写的文字,是自己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知识,融会贯通思考的结果,但论文要阐述、论证的问题,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书或资料,这样的论文就不是优秀论文吗?那又如何解释‘创新’呢?”于是我大胆猜测,
这是一个我之前想都未曾想过的问题,因为我和多数大学生一样已经把在论文中大篇幅的引用注释看成是理所应当的了。刚看到老师的这段评述时,让我眼前一亮,好像一下子为自己写不出好论文找到了借口。但冷静下来细想,引用注释的论文标准其合理性是值得好好探讨而不能轻易下结论的。
一、“社科类学术论文”、“注释”
要想探究前面提到的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社科类学术论文”、“注释”。要了解前一概念,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学术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给“学术论文”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从教学角度上看,学术论文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议论文。写作过程就是研究过程,不能像作品那样有感即发,下笔万言。简称“论文”,又叫“科学论文”。而“社科类学术论文”与“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相对,是“学术论文”的一重要分支,它是专门对社会科学领域中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论证的文章。法学学科的相关论文就属于社科类论文,因此,就相应遵循了社科类论文的写作规范。
而对“注释”的解释,《汉语大词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中写有:(1)解释字句的文字;(2)用文字解释字句。《语言大典》(下)对此的解释较为详细,它包括:(1)note:通常为字体较小的,在正文以外印刷的评注或付注;(2)comment:评述解释材料的整体;(3)decipher:考察并查明或揭示某些难理解的事物的含量或说明注释(comment)给作品加注解;以评注说明或解释。
在法学本科生阶段的论文中,由于学术功底所限,“注释”多用于表明参考资料或引用出处。而引用注释是否标准也成为多数老师评定学生论文好坏的一个“共同标准”;这种共识,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合理”标准。
而
二、“论文标准”及其“合理性”
1、初衷有益,但贯彻不利
社科类学术论文的写作标准我在这里暂且不详细提及,但是在《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中,单论对“注释”和“参考文献”要求的篇幅上就足见两者的重要性。一个搞编辑研究的学者曾说过:参考文献的范围决定文章水平的高低,参考文献的质量关系到文章的成败,参考文献著录规范与否与文章的质量、作者的学风密切相关[1]。显然,该学者的观点是站在她所研究的专业领域角度而形成的,稍显极端;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当看到一篇文章的观点是基于XX著名学者的理论而形成的时候,评判这篇文章的起点就要远远高于那些没有加注或者是引用一些不知名学者观点的文章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仅影响了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也被社会科学领域所广泛接受。但是要想让大家看到“站”的姿势,就必然要有外化地表示;而“注释”是在简单不过的了。人非圣贤,谁也不敢保证任何一个社科领域都很精通;老师亦是如此,纵然有其擅长的学科,但也难保对一些学者的观点有所疏漏。这样,就需要根据注释的指引,对作者观点的“源头”或是“点拨者”有个较深入的了解。由此,才能判断该论文的“原创性”。如此说来,制定相应论文规范的初衷还是好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这样的要求也让不少人钻了空子:一些人将已有观点“张冠李戴”,明明是他人观点,他不加注释,就成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恰巧评阅人对该领域不甚了解,很有可能就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另外,一些学生借助网络这一便利条件,以引用二手资料为主,或是断章取义、曲解原作者的本意,形成了一些犯有低级错误的观点,很不利于培养学生规范的写作习惯。并且,盲目教条的追求引著、注释,也使得学生是为了符合写作要求采取查阅大量资料,导致“广而不精”,成为论文写作的一大弊病。因此,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如果只是一纸空文或者被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的话,它就失去了最初的“合理性”了。
那么,到底如何规范贯彻才算“合理”呢?
难道只有当制定可以套用一切社科类学术论文(或者是其中某一学科的论文)的规范,并规定所有相关文章都要遵循这一系列要求的时候才可以达到“合理”的尺度吗?这显然是不可取的。我们永远无法让实际操作完全符合我们的心理预期,也许存在那一瞬间,但绝不会保持长久。就像使用价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在社会生活领域,实际情况永远是围绕着社会或者个人的预期上下波动。当两者出现交汇点时,暂时性的“合理”就会出现,但随着满足感而来的总是更高的心理预期,这样两者又会失衡,再次呈现波动。学术研究有其自身的调节机制,它会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而呈现新的图景,我们大可不必要求统一一个什么高标准,否则就失去了写作的本意了;但也不是要放任自流,因为之所以会让人去品评还是希望得到最起码的认同。做学术、成论文,学术大家有自己的尺度,而作为初出茅庐的求学者来讲,堂堂正正的“站”在“大家”的肩膀上也未尝不是一种汲取知识的方式呀。
2、遵循论文写作规范并不妨碍学术论文的独创性
学术论文应当具有独创性:要在论题涉及的范围内,言他人所未言,提他人所来提。要有所创新,有所发现,要有独特的、合乎客观实际的看法。只是重复、模仿别人的意见,称不上学术论文。在社会科学领域内,独创性常见于这样三条途径:(1)结合新的社会实践对以往理论加以继承和发展,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结合中国国情,对马克思主义的完善;(2)对新发现的资料加以研究,史学、考古学的研究常常如此;(3)通过搜集、整理前人已有的成就的途径获得新结沦,例如哲学史、语言史的研究。其实,法学研究亦是同理,它不能像自然科学领域一样发现一个新物种、研究出一种新的治疗方法,其可开垦的“荒地”几乎没有。创造绝非轻而易举,也不可能每篇学术论文都有非凡的创造性,但只要有自己的一得之见,在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添一点新的东西,提供一点人所不知的资料,丰富了别人的论点,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学术做出了贡献,也可看做是一种创造。不是说遵循了一套规范、借鉴了前人的经验就不会形成自己的观点,就没有学术自主性。关键还是要看个人的价值观取舍,他是否善于发现、探究那些尚无相对合理解释的争论点。
三、对“合理性”认识的启发
虽然论证了一番还是回到了原点,但我想这就是“合理”的妙处所在。越是追求“合理”状态,越是偏离“合理”的平衡点,反倒是放平心态、回到起点,才发现“合理”就存在于“制度”与“条件”平衡的的那一瞬。法制、政制、社会分配,无不遵循着这样的道理。不要担心这样的“合理性”会使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因为我们在满足于“形式合理”的同时,又在觊觎着“实质合理”,是我们自己让这个“合理”的标准不断细化、不断提升。
四、结语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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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合理,就语法结构来看,是动宾词组。“合”在这里是“不违背,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应或相符”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符合”。“理”呢?我们常常评价何为“合理”,但“符合”什么是“合理”?“理”到底是什么?
“理”是人类进行主观判断的标准,它的本质来源于客观世界的固有的“理”。它寓于人的身心当中,人可以根据这个“理”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作自己的价值判断。正义与秩序便是这个“理”的终极诉求。由此可见,“合理”就是“符合我们对公平正义和秩序的终极追求”......
作业二
......《说文解字》记载到:“合,合口也。”可见在古人的理解角度,“合”与嘴有关,我们注意一下合字的构成,笔者认为,这个字是一个典型的象形字,上部分好似一张闭着的嘴,而下半部正好为一个“口”字,点出了字的初意,即闭嘴,“公孙龙口呿而不合。”[1]它的深层含义也应有闭着嘴不语,不争辩,不违背,顺从,顺服的意思。如“议事每不合。”[2]
那么我们再看这个“理”字,在合理中,理是道理或情理意思,显然这样的解释不能让我们明晰它的原始含义,笔者翻阅《说文解字》得到解释:“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顿觉豁然开朗,理字的原意是古代手工业者在处理玉石的时候总结出来的经验,他们要按照玉石的纹路对其进行切割。而且,“理”字的字形也透露了这一点,左半边“王”字旁,有玉石的含义,在现代汉语中,有很多王字旁的字和石头、玉石都有一定含义上的关联;而右半边的“里”表明了玉石的内部才有的纹理。同时,古籍中还有类似的佐证,如“理者,成物之文也。长短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3];“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4]“郑人谓玉未理者璞。”[5]
写到此处,笔者不禁对古人的智慧拍案叫绝。同时,上文引用的一句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把“理”解释为“成物之文”,也就是事务的现象和规律。所以,就有了“治理”“管理”“打理”这些词语,它们代表了人们对事物现象和规律的作为,“圣人之所在,则天下理焉。”[6]“贫困如故时,始复上街头理其故业。”[7]久而久之,这些作为渐渐成了惯例,后来也就成了规律的一部分了。同时,在“理”作名词时还有道理、义理的意思,“是未明天地之理,万物之情者也。”[8]同时,用自然法的观点,理字顺理成章的有了法律、律令、司法官的这层意思“弦子旗为理。”[9]“遂下于理。”[10]但是,笔者认为,从理字的来源看,理是指那些依然存在的客观规律,所以,此处的理,多指古人认同如自然规律的神授法律,而不是现代意义实证上的指定的法律。
现在,让我们把“合”和“理”二字结合,显然的,合理就是人们在进行对事物的座位时,使自己的行为与事物的现象和规律尽量靠拢,顺应事物的本质属性,从而更好的行事。我们认为,做一件事要合理,才能做的顺利,才能最好的达到自己的目的。......
作业三
......现如今我们步入了21世纪,一个充满着挑战与机遇、梦想与激情的时代。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中,我认为我们比其他任何时候更需要合理、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理由有:(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整个地球村联系日益紧密,在这样全球化大家庭的背景下,本着合理、平等等价值理念来处理各国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2)进入了21世纪,人类文明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其高度是其余阶段无法比拟的,合理、平等、公平将会有越来越宽广的用武之地。(3)秉持合理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促进人类共同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在欣喜地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的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当然,大多数人对于“不合理”的认识大多是建立于自己的感性认识之上的,因为关于到底何为“合理”,没有一个定论,很多时候我们也会感到迷惑,“合理”到底是什么?怎样的标准才算“合理”?如何做才能达到“合理”?就像老师说的,“合理”是值得我们用一生来思考的问题,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会得到不同的答案,而这些答案随着岁月的流逝一般呈螺旋状上升。。忽然想到一位哲人说过:哲学就是怀着一种冲动找寻精神的家园。或许,关于“合理”的思索并不是能够计日程功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找寻答案的冲动,一种很有可能需要维持一生的冲动。......
作业四、
......在经济学假设中:“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能利益最大化,需要“合理”什么。因此,安徽阜阳出现了大头娃娃,猫饲料中出现了三氯化氢,三鹿奶粉吃出了肾结石……曾经他们盈利了,但那是物质方面的;现在他们彻底破产了,精神的破产.因为他们误解了经济学,误解了利益最大化.这里的利益最大化是追求效率,以合理合法合情的方法为桥梁,一切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合理的管理,合法的约束,合情的盈利,是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作业五
......然而,合理的“理”也并非高于法律的道德,因为道德促使这个世界完善,法律保证这个世界不出错,“理”要实现的是使这个世界科学有序。所以,我认为“合理”这个符合一定的道理是社会一般常态下的某些较为抽象的原则和规律,它低于道德和“天命”又高于更为具体的法律和制度。......
作业六
......以上主要是我阅读的收获,在阅读过程中,我时常会觉得与作者有一种共鸣的快感,但由于阅读有限,选择的也仅是一些优秀论文,难免断章取义,与原著有出入,而且各论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自己对“合理”的认识还是很肤浅偏颇的,甚至是矛盾的,所以上面自己试图用自己的方式语言去“论”时,出现了很多漏洞,觉得自己越写越懂又越写越糊涂。希望老师见谅,不要失望。关于“合理”,我会继续思考,为自己的人生找一条合理的道路,合理的度过自己的人生。
[1] 见 《庄子·秋水》
[2] 见 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3] 见 《韩非子·解老》
[4] 见 《韩非子·和氏》
[5] 见 《战国策·秦策三》
[6] 见 《吕氏春秋·劝学》
[7] 见 黄宗羲《柳敬亭传》
[8] 见 《庄子·秋水》
[9] 见 《管子·小匡》
[10] 见 汉·司马迁《报任安书》

个人简介:
成晓霞:上海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2000年发表《新法人治理结构――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前途》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