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然和人性的社会,才是合理和谐的社会,这种社会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所有权力都是自下而上产生的。
比如经权。比尔盖茨够有经济权力的吧,他的权力怎么来的?还不是向下讨好消费者的结果?!他不满足消费需求,货币选票就不可能投给他,就不可能拥有那么多财富,也就不可能掌握那么大的经济权力。
而确保经济权力自下而上产生的机制,只能是市场,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里,你只要老老实实服务好消费者,就可以获取相应财富,攀上权力阶梯,而不需要依靠其他。
相反,财产一旦公有,权力来源就倒置了——所有国企领导无一不是上面任命的。这样的领导当然只会向上负责,而不会向下负责——向市场向消费者负责。如此,企业怎能生存和发展?现有国企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它消费需求满足得如何好,而是仰仗了政权赋予它的垄断地位。
比如法权。法律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自然产生的、协调各种关系的规则,很有一点行规的味道。成文的法律只不过是这种“行规”被立法机关归纳认可的结果。可见,法律的起源或本质是习俗。既然是习俗,它当然是自下而上产生的。
正是因为有了上述对法律的认识,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也被称为民意机构,其成员是自下而上竟选产生的,符合法律的产生源于民间习俗的法的本义。
而另一种被灌输的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是自上而下产生的。
把法律说成统治意志和专政工具后,法律“制定”者自下而上的竟选当然就成了多余的,可以免却的。因此,衡量统治者标榜的它“是代表人民的、是人民赋予其权力的”是不是谎言,端看有没有自下而上的竞选。
比如政权。狭义的政权就是行政权,是指政府执行法律的权力。一个政权所以运行良好,主要是因为这种权力本身也是竞选产生的,是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是向下负责的。
自下而上产生权力的国家被称为民主国家。民主之所以好,并非因为它是万能的,不犯错误的,而是因为它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因此,不能用完美无缺的标准要求民主,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
政治民主的主要标志是:多党竞选,轮流执政。
专制国家的政权多数是暴力取得,进而编造出“统治意志和专政工具”的法律学说,并由此一直将自上而下的权力强加给人民,统治者本身也没有自由和安全感。这样的国家一定是外强中干的,虚弱的,虚弱到只能用刺刀和欺骗进行统治的地步,掩盖其下的当然是愤怒的火焰,终有一天会成燎原之势,烧化这个专制的堡垒。
因此,要想社会和谐,只有把颠倒了的权力来源再颠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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