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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北京市公检法是一支过硬的队伍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潘太史经历了一起离奇的诈骗案,亲身感受到了北京市公检法队伍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

20075月,由于岳父突发胰腺癌,各大医院的诊断都是不可救治,太史妻李某救父心切,其大学同学孙某不知是出于何种动机,一再鼓惑她去尝试医学以外的方法,并且还声称自己认识一位非常灵验的风水先生佟“大师”并积极地从中穿针引线。后来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及检察院查证,此人的真实姓名为佟建国,男性,蒙古族,197511出生于黑龙江五常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市海拉尔区73号,以下简称“佟骗子”。

2007528,在孙某的介绍下(其本人并未直接出面),太史妻在北京朝阳区潘家园桥东的麦当劳餐厅中与佟骗子见面。佟骗子当即便以测算生辰八字为名,声称在诸多亲属当中惟有女儿与父亲相生而其他人都与患者相克,因此为了挽救父亲的生命,女儿必须独自承担一切,不得向家人透露任何消息,实际上就是将太史妻与单独切割出来以便实行其骗术。太史妻毕竟也是上过大学的人,虽然由于救父心切而无法自持,但是对于一般性的常识还是很清楚的,佟骗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于一时,关键在于他成功地说了她的母亲曾经流过产,这个细节鲜为人知。目前看来,佟骗子获取这个信息的惟一渠道只能是孙某,她与太史妻毕竟同学四年,或许在平时的闲谈中无意中获悉了此事,至于为什么要透露给佟骗子恐怕只有天知道了!

佟骗子声称凡事都要从一开始,因此为了祛病救人,必须首先支付一十万元表示诚意。太史妻随即便向孙某询问,她说此人虽然收费很高,但是一向十分灵验,非常值得一试。据孙某后来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词中说,佟骗子以前也在那家麦当劳餐厅中向她收取过两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不过耐人寻味的是,佟骗子在落网之后孙某却始终拒绝指控其对自己犯有也实施了诈骗,并且一再声称付给他两万元人民币完全是物有所值、心甘情愿。佟骗子之所以张口就向太史妻索取十万元人民币,而且强调必须是现金,估计这也是孙某有意或无意地向他透露了太史一家的经济状况吧。

2007529,太史妻又来到了那家餐厅并当面交给了佟骗子十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件事情她并非毫无警觉,因此当天特意在国贸大厦里的中国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折并存入了三万元人民币,而另外七万元现金则是向好友借的,其提款的地点也在那家银行,这样就等于间接地保留了若干证据,在客观上为后来的审判及定罪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不料佟骗子在获取十万元巨款之后,竟然在当天晚上又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太史妻再度索取人民币十万元,其原因在于这场法事异常艰辛,需要与其在南京的师兄钱珍传合力才比较有把握。太史妻当即便向孙某质询,何以会出现二次收费而且要价竟然如此之高!孙某则说假如“大师”确有把握,即使倾家荡产也她也会在所不惜,毕竟挽救父亲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于是太史妻便在孙某的鼓惑下再次答应了佟骗子的要求,并且按照他的要求,于2007531日向钱珍传的帐户(开户行为南京某工商银行)中存入了十万元人民币。

案情发展到了这里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由于佟骗子已然收取了太史妻的十万元人民币,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诈骗,为了不被警方捕获便不敢继续露面,但为了继续实施诈骗而又不致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便利用钱珍传的银行卡继续行骗!这也正是为什么佟骗子明知收取现金最为安全但却不敢继续收钱的原因所在!而太史妻在短短几天内被诈骗走的二十万元中,现金与汇款各半,这恰恰构成了一个佟骗子诈骗的完整证据链,从而为破案提供了有力的线索。

从此以后,太史妻与佟骗子之间仍然保持着电话联系。20088月,佟骗子在电话中声称其师兄钱珍传为操办这场法事花费了18000元购置了人参,并且使自己的女儿因为强行作法而身染重病,再次向太史妻索要钱财。但这时太史妻已然有所警觉,而且由于住院期间费用开销极大,便抱着最后一试的心情由向钱珍传的帐户中汇入了人民币一万元。

潘太史对于此事并非毫无察觉,知道妻子为了拯救父亲会干出一些啥事,但是几经追问结果总是一无所获。思想政治工作毕竟是潘太史的强项,于是便以周总理功德盖世、黄菊位高权重也无法治愈为例进行了劝说,不料妻子却说真正的室外高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她决不会放弃拯救父亲生命的惟一机会。潘太史当即拨打了110进行咨询,警方则明确告知切实发生了诈骗行为以后才可以报案,而且必须由事主本人前往方可生效。于是潘太史便开始留意妻子的举动,并且终于等到了机会。

200711月,无比贪婪的佟骗子再次以作法事为名向太史妻索要三万元人民币,由于医院方面已经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妻子已经意识到了自己是上当受骗,于是便向太史合盘托出了受骗经过,佟骗子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末日!潘太史对于受骗金额如此之大的颇感意外,没有想到平时一贯节俭的妻子竟然为了一个虚无缥缈的承诺而花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但是21万元在法律上则被认定为金额特别巨大之列,刑法中对此的惩处是极其严厉的,因此对这个结果感到惊喜交加。

二,

潘太史虽然对法律多少有所了解,但是毕竟没有亲身经验,于是在经过简单的咨询以后便想当然地赶往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不料二十万元的金额虽然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还没有严重到必须由市局承办的地步,报案地点还是应该在案发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为宜。于是潘太史便打通了朝阳区小关派出所的电话,因此据妻子说给钱珍传汇款时所使用的工商银行就在樱花西街附近,应该隶书该派出所管辖。值班民警是一位女同志,当她得知以后立即表示受理并告知了详细的地点,于是潘太史便在20071113日下午偕同妻子来到了小关派出所报案,接待我们的是两位男民警,他们当即表示案情重大并上报了朝阳分局刑警队。

20071114,负责此案的郭警官来到了小关派出所来做笔录,他在简要地分析了案情之后便嘱咐我们,破获此案的关键在于千万不可打草惊蛇,鉴于对骗子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加之时间毕竟已经过去了半年之久,有关场所的监控录象均已无法查阅,而惟一有利的条件就是佟骗子尚未意识到事主已经报案,还在觊觎榨取更多的钱财。在郭警官的指示下,太史妻继续与佟骗子保持电话联系,答应他会在近期至少筹措三万元再做一场法事;同时还向几个同学提出借钱的要求,其中也包括孙某,目的自然是为了稳住对手、争取时间。郭警官根据两次见面地点都在潘家园桥东的麦当劳餐厅,而且事后佟骗子都是步行向东离去,由此断定他的落脚点极有可能在朝阳区劲松一带,于是便展开了艰苦细致的排查工作。

200712月初,佟骗子或许也感觉到了事情有些不妙,便再次发来短信说,必须在125将三万元人民币汇入钱珍传的帐户,否则便要退出法事云云。不料这条催款的短信反而成为了佟骗子的催命符,郭警官此时已经发现了他的行踪,于是决定立即收网。124下午,在太史妻的指认下,佟骗子在劲松某小区的居民楼中被缉拿归案,当场起获了一张用户名为钱珍传的工商银行卡以及其他相关证物。佟骗子身高大约在185左右,显得十分魁梧,他在北京已经成家生子,妻子杨某是北京人,据说有一份相当体面的工作,并且认为丈夫当时在从事自由职业,她证明佟骗子自从20048月以来一直在使用号码为13691243632SIM卡。

就在佟骗子落网的同时,警方也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孙某前来指认,她当时的表情显得异常平静。她明明知道太史妻曾经向佟骗子支付了十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却拒绝作证,只是说与佟骗子结识也是通过别人的介绍,自己也曾经支付给他20000元香火钱,完全是物有所值,并未构成诈骗。其实孙某此时如果能够指控佟骗子行骗的话,非但有可能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以弥合老同学之间的隔阂,她的行为着实令人感到困惑和费解,不过警方和检察院还是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未予深究。

佟骗子在拘留的表现可谓是顽固透顶,对于所有指控概不承认,而且还为自己鸣冤叫屈。朝阳分局预审处的张警官也对此案心存疑惑,因为这种以宣扬封建迷信为手段的诈骗受害者通常为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所以出于慎重起见特地为太史妻做了一份十分详实的笔录。由于佟骗子拒绝承认钱珍传的工商卡与自己有关,只是代为保管;于是警方只好赶赴南京搜寻证据,笔迹鉴定的结果证明开户资料中的笔迹确系佟骗子所写。佟骗子自以为有了钱珍传这道挡风墙就可以使警方对自己无从下手,至少可以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只要熬过了三十六天,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话检察院或许不会批捕,而刑事拘留的最高时限一旦到期自己便可重获自由。殊不知全国户籍资料中登记为钱珍传的人仅有一位,此人的身份证号码与佟骗子在开户资料中所填写的完全相同,但是在警方组织的照片辨认过程中他却未能指认出钱珍传。因此佟骗子的顽抗非但没有为自己赢得时间,反而使朝阳警方提请申请逮捕令,检察院很快便批复照准。

佟骗子此时显然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他在审讯中虽然拒不认罪,但是表示愿意先行支付二十一万元的保证金来为自己换取保外就医的机会。张警官当即明确地告诉佟骗子,他已经错过了坦白从宽的机会而被检察院逮捕,公安机关已经无权还其自由之身,惟一的出路便是彻底坦白以便在法庭上争取从宽的机会。但是狗急跳墙的佟骗子选择抗拒到底的道路,非但推翻了先前部分认罪的供述,而且又开始为自己鸣冤叫屈,简直是一块茅坑里的是石头,又臭又硬。

三,

2007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给了朝阳区检察院,由女检察官武伶同志负责提请公诉

并于2007623日以京朝检刑诉(20081385号起诉书向朝阳区法院指控被告人佟建国犯有诈骗罪,开庭地点则在温榆河法庭,主审法官是朱旭辉,书记员则是孔祥贇,此外还有两名辩护律师也参加了诉讼。

或许是在出庭之前在看守所里得到了“狱友”的指点,也许是律师对其进行了点拨,佟骗子竟然当堂供认,确实曾经利用钱珍传的帐户收取了十一万元,但拒绝承认这是诈骗所得,而是为事主提供了心理咨询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并且这笔钱的绝大部分均为师兄所得,他在主观上并无犯罪动机,乃是助人为乐。律师鉴于汇入钱珍传帐户中的十一万元可谓是铁证如山,于是奉劝佟骗子不要强调主观原因,而是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于是佟骗子当即改口表示认罪。法官不失时机地提问,原先他曾经在公安机关拒不认罪,后来又以承认全部罪行为条件争取保外就医,后来又推翻了全部供述,如此出尔反尔到底应该如何解释?佟骗子辩称起初不认罪的原因是没有想到自己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便被事主告发而突然被捕,所以心怀不满而否认一切指控;后来一度供认的原因则是受到了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所以在伤势好转后便开始翻供。据说佟骗子被捕时患有皮肤病,而在出庭之时却显得浑身膘肥体壮,不过法官并未追究他当庭污蔑诽谤的新罪行。

法庭辩论的焦点随即转入了十万元现金的认定问题,佟骗子一口咬定2007529日并未与事主见过面,收取现金之说乃是对他的陷害。两名律师此时也充分显示出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讼棍本色,胡说什么公诉方未能出具被告人的收条,因此证据不足而不可认定。假如确有被告人收条的话,他们或许就会辩称这是交易纠纷而并非诈骗。于是检察员王俊清出具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事主在2007529日在中国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折,内有三万元存款,结果当天便被人他人取走;而在佟骗子身上起获的银行卡中,当天则恰好存入了九万元现金,其妻子也证明最近一年来家中并未存放大量现金,所以已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面对如此铁证,两名讼棍一致强调疑罪从无(在犯罪分子本人已经部分认罪的情况下)的原则,他们辩称佟骗子并非公务员身份,对于自己的财产来源无须做出解释,因此即使那九万元人民币无法说明来历,也不可认定为诈骗所得。此外他们还对事主为什么在529日时须要借款才能筹集到十万元,而在531日无须借款就往钱珍传的帐户中汇入了十万元表示“不可理解”。其实国人目前理财观念盛行,在银行中存有十万元以上的现金才应该是异常现象,而提前支取理财产品不可能当即兑现早已成为了严格众所周知的常识,不过在讼棍面前这些基本常识完全是不成立的。而佟骗子也乘机狡辩,说找自己看风水的人很多,现在已经记不清楚那九万元究竟是谁支付的了。

随后讼棍们提出,鉴于佟骗子主动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家中尚有一名两岁的孩子需要照顾,其父母正在多方筹资以供赔偿,他们目前收到了第一笔赔款共计三万元,所以佟骗子已经具备了从宽的条件。法官当即对态度较好的问题不予认同,而且孩子幼小也并不构成从轻的条件,第一次庭审宣布结束。

潘太史事后通过查阅法律条文得知,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巨大”,而二十万元以上则被认定为“特别巨大”;前者的起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五年,而后者则极有可能被黜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讼棍们深知佟骗子决不可能逃脱法网,便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战术,首先设法抵赖掉诈骗十万元现金的罪行,然后再指示佟骗子当庭认罪并轻描淡写地赔偿三万元以便为从宽创造条件,如果其如意算盘得逞的话,佟骗子的刑期很有可能不到五年,甚至不排除被判黜缓刑的可能性。

四,

检察院方面随即展开了更为细致的工作,武伶同志当即要求事主联系曾经提供七万元借款的同事,要她本人亲自出面作证并且提供2007529日当天的银行提款记录;同时还要求太史妻为2007531日的那笔十万元的银行汇款提供资金来源或银行提款的凭证。或许是由于妻子有几天不在北京、联络不畅的原因,潘太史未能参加第二次庭审的旁听。事后得知,佟骗子的父母不远千里从海拉尔老家赶到了京城,也不知他们三人当时在法庭上见面时是一幅什么样的场景。

2008918,温榆河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等待期间,潘太史与佟骗子的一名律师进行了简短的交谈,他仍然坚持认为法院无法就十万元现金的问题定被告人的罪,否则的话将会承担重大的责任。开庭以后,法官准许佟骗子做最后陈述,他还是一如继往地拒不承认曾经收取过事主的十万元现金。于是法官当即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建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做“法事”祛病之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数额特别巨大之钱款,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建国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佟建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佟建国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三万元),本院对被告人佟建国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佟建国当庭否认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和否任收取过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十万元现金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佟建国收取被害人李某第一笔人民币十万元之证据不足的意见则不予采纳。

经查: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佟建国虚构了为被害人李某之父做“法事”的事实,但却以此为由多次向其索取做“法事”的费用,,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此外,被害人李某虽然对支付给被告人佟建国第一笔十万元时并未想其索取收条等凭证,但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佐证被害人李某曾向她借款七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给“风水大师”,而且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凭证能够证明在被害人李某陈述交给被告人佟建国第一笔十万元的当天,被告人佟建国的个人银行帐户中即有人民币九万元的现金存入,而被告人佟建国未能对其现金存入提供其他合理说明。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人佟建国的当庭辩解以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佟建国的亲属积极帮助退赔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人民币三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李某;在案之其他物品,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佟建国的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和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佟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至201863日止。

2, 责令被告人佟建国退赔李某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二十一万元。

佟骗子当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两名律师则表示他们的工作合同是到一审结束为止,对于上诉程序并不打算继续参与,而且以工作繁忙为由,当场签字授权佟骗子的父母代为领取刑事判决书,佟骗子的妻子则始终没有露面。

潘太史在这件案子上完全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其中没有受到任何刁难或不作为,从110报警台到基层派出都能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这充分说明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部门是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的队伍,其中朝阳分局的郭警官堪称年轻有为、精明强干,在事隔半年、犯罪分子身份不明的极度困难的条件下,坚持警民结合、群众路线的办案原则,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将佟骗子这个异常阴险狡诈、冥顽不化、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立下了功劳。朝阳分局预审处的张警官为审理此案耗费了极大的心血,正是由于他卓有成效的工作才为最终定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检察官武伶同志也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的办案原则,先后三次支持公诉,终于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而使佟骗子彻底落入了法网。朝阳法院的审判工作虽然遭到了讼棍的严重干扰,但是在紧要关头依然能够克服困难、秉公执法。由此可见,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部门的确是一支值得人民信赖的队伍,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主要比赛场所都集中在朝阳区,在此期间没有发生过一起治安事故,这充分说明朝阳区从基层派出所到公检法的各个部门都非常精明干练、终于职守,朝阳区不愧是首都北京的首善之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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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出生于北京,大学专业为日语,现为自由职业者,主要从事翻译、咨询顾问等工作,对历史无师自通,尤其是对《资治通鉴》的研究独树一帜,著述多为历史论文以及针砭时弊的杂文。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以缜密的推理论证了林彪同志的冤案,详情请见《潘太史论毛林关系的前因后果》。另外,潘太史在全世界第一个公开提出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矛盾,所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已胜利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过渡到了官场经济的新时期。文革与改革开放的根本区别在于:文革是最高领袖企图借用体制外的力量来对体制内的官僚进行整顿,改革乃是执政当局整合体制内的力量对体制外的百姓进行盘剥!开放则是体制内核心力量在改革失败以后亡命海外的必要准备。而国家金融机构之所以要大肆购买美国的国债,其真正原因当然不是简单的投资失误,而是为将来可能的流亡生涯提前交付一笔买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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