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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同情”看司法的随意性

作者:刘长锋 2008-9-28 06:55:38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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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同情”看司法的随意性

作者:刘长锋

昨天(26)上午,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贪污案在重庆潼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不料开庭时间已过,被告却未露面,法官接到通知称“被告人去向不明”,经合议,法官只好以不可抗拒因素为由,宣布中止审理此案。(《重庆晚报》927日消息)

说来相当可笑,对于在押嫌犯,不经过任何手续,仅仅一句“无钱少衣,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的就把嫌犯转移走了。用时下网上很流行的一些诸如范跑跑、郭跳跳、曹节约等名号来分封的话,此负责人尽管没有透露姓名,但我们称其为“某同情”其实也不为过。人有同情心实属善莫大焉,只可惜这同情心用错了地方,不但有滥用的嫌疑,而且不排除有知法犯法的嫌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按照有关规定,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与嫌疑人见面,更不能私自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对于这一点,作为检察机关来说,说他们不懂实在是有些冤枉他们。即使是定罪的犯人,其某些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仍需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执法人性化的一方面。但反观“某同情”的话,却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说嫌犯在看守所“条件艰苦,少衣服穿。”这岂不是对当地看守所的有意讽刺?根据我们主观的判断,显然事情并非这样。因为有这样一个前提,看守所肯定不止关押王代华一人。如果真的条件那么差,不适合嫌犯生活,那么其他嫌犯为何没有一并转移,为何当地不叱令看守所整饬革新呢?

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津津乐道,能成为捍卫社会正义公平的法器,就在于其基本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当然,仅仅有了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法律还需要严格公正地执行方能产生其基本的社会效应,而执法人员也必须用严格的执法来捍卫法律本身的尊严和体面。执法者一旦率性而为,漠视法律或者玩弄法律,其带来严重的后果远远不止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检方同情嫌犯并无什么过错,但无论如何,都需要在合理的法纪程序内才能施以同情心,尽管这同情心在我们看来是多么地可疑。

“某同情”们执法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在社会公众看来,也许性质要比王代华本身贪污30万更为恶劣。因此,该案显然又衍生出了一个案中案。要公正地审判王代华,就首先必须把王在看守所的莫名失踪调查清楚。可怕的是不作为,但更可怕的却是乱作为,这是公众对司法抱有的基本底线。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8/0927/03/4MQNAVMU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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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锋,陕西人,现居广州,自由思想者、批评者。评论作品散见《瞭望》、《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光明观察》《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贵州都市报》《华西都市报》《大公报》等报刊。欢迎媒体约稿。联系:ydlchfsh@sohu.com,ydlchf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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