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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一下南阳网警“狂热的风”

作者:邵建 2008-9-25 09:44:21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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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电脑中的色情视频,南阳市民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网民不服,网上热议,于是网名为“狂热的风”的南阳网警“舌战众网友”,并声称“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结果一堂课下来,网警未敌网友,只好以一句话收场“我们按法律执行,如果说错,那也不是我们的事。”

此话有两点可以究诘:按法执行了吗,又,执行的是什么法。

如果注意事件的发生,可以发现,南阳警方并没有权力搜查这位市民的电脑。这是原报道:“8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但,“网警当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原来警察不是冲着任氏来的,而是冲着朋友电脑中的“反动(不良)信息”。严格地说,反动这个词语不是法律词语,而是改革前那个时代的政治词语。它的面目十分模糊,什么叫反动,什么又叫不良。几十年来,反动一词一直是贬义,可是在古老的传统文化中,它的含义却是正面的,比如老子的“反者道之动”。民主政府应该秉持价值中性,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其政见、主张都不同,可以说是互为反动的;这正像两个人一个东走一个西奔,也是互为反动的。因此,改革时代,反动一词最好逐步去政治化,使之中性,更不能因为因人而异的“不良”,就兴师上门搜查。

这次搜查,对象是任的朋友而不是他。然而,搜查是需要搜查证的,那上面的搜查对象应该很明确。警察岂能在指定的搜查对象外,再“顺便”搜查别人的电脑。任对自己的电脑拥有物权,他完全可以拒绝警方搜查。如果他缺乏法治意识的话,警察岂不知自己所需的手续,或,索性就不需任何手续?这不是什么顺便,而是对法律的“随便”。这种随便甚至表现在警方的处罚决定书上:“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这样的句子让人吃惊,难道警察日常就可以到我的地方检查我的电脑?这不是日常检查,而是日常违法。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手续不备即非法。这里不仅是指公民个人的住宅,也是指所有属于公民个人的空间,同时也是指该空间中的所有个人物品。那位网警声称按法律执行,可是他们对任的电脑的搜查,本身就不合宪法。

另外,警方处罚的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它的第五条第六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这些信息指的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且不说该“办法”已为2006年后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后者如果找不到处罚依据,就不能再根据前者处罚。更何况该“办法”在性质上严重违宪,它的内容直接干涉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不止一种。

该条项的发布主体是以公安部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它所针对的主体有二,一是单位,二是个人。国家单位姑不论,这里只谈个人。我不知道,公权根据什么法理,可以对个人自由予以这么多的限制,是谁授予了它这个权力。天下之法,大率两种,一种用于权力统治,一种用于权利保障。后者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法,本身就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不是干涉。干涉并非不必要,但它应该是消极的,即个人对他人有所危害,它才启动自己的干涉程序。但,上述“办法”第五条,没有任何干涉前提,一下子就干涉了那么多,这就严重地侵犯了每一位公民的私人自由。显然,这样的“办法”不是保障权利,而是为了权力统治。它不但没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并且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精神相对抗。

针对上述“办法”第五条,我不妨在此公告,我完全可以在我自己的空间中亦即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包括私下传播给一二好友任何信息。色情无论,我难道不可以下载一个有关凶杀、暴力、恐怖的视频看看吗,且不说公开的电视频道充斥的恰恰就是这些东西。公开播放不犯禁,私下浏览却违法。请问,这是什么法?

恶法——除此二字,焉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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