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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尊严孰重

作者:张星水 2008-09-23 19:25:32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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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尊严孰重

作者:张星水

时间:2008923

生命与尊严孰重?这乍一听起来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生命是宝贵的,也是无价的;而尊严则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可以衡量的,也是有价的,当然是生命重于尊严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还需要进行论辩吗?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里,这个问题却又现实地存在着,而且还饱含争议与误读。所以,它就变成了一个众说纷纭的真命题。读者如若不信,试看近些年来真实发生的极端案例。

2004年的一天,就读于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暗自对着自己同寝室朝夕相处的同学们狠叨叨地说:对不起,因为你们曾经嘲讽过我、歧视我这个来自乡下底层的农家子弟,冒犯了我的尊严,又拒绝向我赔礼道歉,我就让你们都去死吧,以解我心头之恨!我虽然也是一名大学生,但是,我的个人尊严远比你们这些来自城市的富家子弟的生命更重要!既然你们在无意之中冒犯了我,严重伤害了我的自尊,而我又恰恰是一个极要面子的人,我一定要让你们为此付出失去生命的血腥代价。故马加爵经过周密策划和精心预谋,手持铁锤和利刃趁同学们睡觉时下手,残忍地杀死了四名风华正茂的大学同学,终于报了令自己内心郁闷已久的狭隘偏执的“私仇”,却也最终被正义的法律判处死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2006年的一天,陕西安康偏僻山区的普通农民邱兴华暗自对着自己同村庄的山民们狠叨叨地说:对不起,因为你们羞辱过我的家人,歧视我的无能,蔑视我的存在,从心眼里瞧不起我这个才智平庸而又自视甚高的人。所以,你们冒犯了我的尊严,又不向我赔礼道歉,我就让你们都去死吧,以解我心头之恨!我虽然也是一名生活不富裕的农民,但是,我的个人尊严远比你们这些穷乡僻壤的山民的生命更重要!既然你们在无意之中冒犯了我,严重伤害了我的自尊,而我是一个极好面子的人,我一定要让你们为此付出失去生命的血腥代价。故邱兴华经过周密预谋和作案准备,手持利刃和铁锤趁山民们睡觉时下手,残忍地杀死了男女老幼十名孱弱的山民,并肢解了其中的一人,终于报了令自己内心郁闷已久的狭隘偏执的“私仇”,却也最终被正义的法律判处死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2008年的一天,来自北京的普通市民杨佳暗自对着上海的执法警察狠叨叨地说:对不起,因为你们在大庭广众之下盘查了我,并传唤了我,搞脏了我的衣服,耽误了我的时间,限制了我的自由。所以,你们冒犯了我的尊严,又不按照我制订的索赔标准向我赔偿损失(非法院判决),我就让你们都去死吧,以解我心头之恨!我个人虽然也是一名普通的城市居民,但是,我来自天子脚下的皇城根北京(少数北京土著居民在外地人面前也跟少数上海小市民一样,天然具有一种优越感,用北京底层社会的痞子们的说法:大爷我牛皮烘烘的,千万别惹我,我可不是食素的!),而我杨佳是一个极好面子的人,我的个人尊严当然要比你们这些基层普通民警的生命更重要!既然你们在无意之中冒犯了我,严重伤害了我的自尊,我一定要让你们为此付出失去生命的血腥代价。故杨佳经过周密预谋、事先踩点和作案准备,手持利刃突然向手无寸铁、毫无防备的办公室民警凶狠下手,残忍地杀死六名警察、重伤四名,终于报了令自己内心郁闷已久的狭隘偏执的“私仇”,却也最终将会被正义的法律判处死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比较上述三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存在许多的共性,都是暴力行凶杀人案,都是一人杀害多人,都是因为一点私人琐事纠纷而引发杀人动机,都是犯罪人手持利刃或铁锤行凶,都是趁人不备的时候突然下手,都是有预谋的报复性杀人犯罪,都是针对与自己并不存在深仇大恨的特定人群下手(甚至与其中一些被害人素不相识),都是作案手段十分凶残血腥,都是一刀或一锤毙命,都是有一点变态的杀人狂徒,都是因为别人冒犯了自己的尊严,所以,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极端偏执的手段制造血案,三人都是事先未曾向心理医生咨询过心理障碍性疾病,也没有向律师咨询过法律问题,更没有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而由凶犯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动用私刑,报复性杀人,制造出了震撼社会的惊天血案,都是渴望通过杀人而成名,从而创造轰动社会的犯罪效应。的确,三人因为杀人数量之多都定会载入刑事暴力犯罪学史册,供研读犯罪学和心理学的后人研究。

上述三个刑事案本来都是十分罕见而又十分残忍的凶杀案件,但是,为什么却又有少数人,甚至是个别知识分子对于制造凶残血案的杀人者发出了啧啧称赞的溢美之词和赞誉之声呢?而对于那些惨死在行凶者刀下的无辜大学生、普通乡里山民和办公室普通民警的悲惨冤魂却又都采取了那么冷漠甚至是遗忘的无情态度呢?那么究竟为什么会有一些人对于无辜被害人的惨死持一种冷酷麻木,甚至是幸灾乐祸的戏虐心理状态呢?笔者认为,是由于一些人对于生命的漠视,对于法治的漠视,对于人权的漠视,对于社会的偏见,对于制度的憎恨,对于暴力的崇拜,对于公民精神的亵渎与歪曲。一言以蔽之,在一些人的心中还普遍缺乏一种尊重生命、众生平等的博爱精神。

马加爵、邱兴华、杨佳三个人身上具有很多共性特征,都是属于精神变态、人格分裂的杀人犯,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敏感易怒并具有比较强烈的暴力倾向,个人争强好胜、刚愎自用、自视甚高,在与外界或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具有比较强烈的对抗性与攻击性,可能曾经遭受过社会歧视或者他人不敬,主观思想深层之中具有比较强烈的自卑感,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希望别人善待他们,而却很少去考虑如何善待他人和理解社会。这类人在主观上报复心理比较严重,思想比较偏执,行为比较偏激,崇尚暴力手段,经常为了一点琐事而耿耿于怀并不依不挠,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甚至为了一点私人纠葛不惜铤而走险、制造血案,杀害无辜人士时丝毫也不会流露出任何体恤与怜悯之心,连环杀人而从容不迫,可谓变态至极的杀人狂。其实,古今中外的犯罪历史上,这样具有反社会人格分裂情结的偏执类型的变态杀人狂并不罕见,屡屡出现,这是人类社会犯罪学中的一个专门的研究课题,主要是由于人性的弱点和缺陷所诱发,与道德、法律、宗教和社会制度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关联性。在西方社会中,包括英美这类民主、法律制度发达完备的国家里,每年也会发生几起类似的恶性刑事杀人案件,虽然犯罪手段同样令人瞠目结舌,但是发生这样恶性案件的社会概率不足为奇,就像车祸一样,很难完全避免。所以,大家也都见怪不怪了。只是一点与中国社会不同,很多互不相识的人们往往会来到被害人的葬礼或墓前为其默默地祈祷,并献上真诚的祝福,相识的亲朋好友会给被害人召开一个烛光纪念晚会,被害人的家居门口往往会摆放了许多洁白的鲜花,都是一些素昧平生的市民赠送的,以寄托大家同情弱者、反对犯罪的共同心声,并对于无辜的死难者寄托一种默默的哀思与追悼,这是一个多么文明的社会氛围,那里会像中国这样出现一些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拼命替犯罪张目、摇旗呐喊地宣扬赤裸裸暴力美学的助纣为虐的“恶人”。

最后,再次回到本文所要阐明的主题上,生命与尊严孰重?当然答案是不言自喻的,生命权高于一切!真希望我们的社会舆论少一些针对暴力的渲染和溢美之词,多一些倡导宽容和博爱的和谐之音,综观人类历史,任何社会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也不是绝对公平的,每一个人,不管你多么高贵,不管你多么显赫,不管你多么富有,不管你多么睿智,不管你多么善良,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里都可能会遭遇到各种误解、偏见、歧视,甚至是不公正的待遇。倡导与人为善的笔者在这方面也曾经遇到过不少挫折与误解。但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努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尽量抱有一颗平常心,学会善待社会,善待他人,遇到不公正的人和事,要冷静克制,三思而后行,切不要逞匹夫之勇,更不要图一时之快而成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犯罪暴徒,害人害己而悔恨终身。笔者认为,公民精神就是法治精神、公民精神就是宽容精神、公民精神就是理性精神、公民精神就是妥协精神、公民精神就是自律精神、公民精神就是博爱精神、公民精神就是人道精神。一个不具备法治、宽容、理性、妥协、自律、博爱与人道精神的人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希望我们周围的每一个都能够成为一个健康的公民,遵纪守法、善待他人、乐于奉献、勤勉自律,这样遇到不顺心的事情的时候,就会做到坦然面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即使是仇人见面也不要分外眼红,而应该在换位思考、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求同存异、礼尚往来、尽弃前嫌、握手言和,正可谓相逢一笑泯恩仇,而不去钻牛角尖,更不要走极端地鱼死网破、同归于尽。这样,我们就会逐渐修炼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健康的人,一个平和的人,一个快乐的人。正可谓“毋以恶小而为之、毋以善小而不为”,“积善成德、圣心备焉”,“仁者无敌、大爱无疆”,这样发善缘、法善缘、结善缘的思想境界,我们何乐而不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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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水:自由思想者、明史爱好者、佛学研习者(准居士)、散文习作者、法律人,一个内心空灵,同时又具备卑微、愚钝、善良、正直、爱国、平凡等思想特征而且还经常犯错误的小人物,具有天然同情弱者的恻隐之心,崇尚“仁者无敌、大爱无疆”的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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