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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出了人命,质检部门负什么责任?

在中国的官僚机构中,质检是一个干荒唐事比较多的部门,譬如其违背国务院多次明令禁止的评优,坚持评什么名牌,不仅以此作为额外的权力寻租机会,在企业中挑起不正当竞争,而且破坏行政部门分工,硬是戗了商标部门的行,只是因为质检总局有一个大官的老婆在质检总局任职,工商总局只能忍气吞声。评名牌的问题多次引起质疑,但是质检总局坚持不肯放手,可见油水之丰厚。企业之间都知道评一个名牌的花费。最厉害的是,评出的名牌还有期限,三年必须再评一次,而且由质检总局控制的评委会还有权撤销已经评上的名牌。被评上的企业等于上了套,因为如果被撤销将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而更荒唐的是所谓的免检产品,这种免检至少有以下荒唐之处:

首先,免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权力是质量检测,其自己却弄了个授予企业不受检测特权的权力,这种权力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定程序。质检成了不检,十足的荒唐。

其次,免检的标准和程序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各地自己制定和实施的,软件多而硬件少,人为因素非常大。全国产品的质量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这是法律的规定。而所谓的免检破坏了这种统一。全国的质检部门,破坏全国产品的统一标准,也是十足的荒唐。

再次,所谓的免检产品一再发生恶性的,影响很大的质量事故,对于所谓的免检形成了极大的讽刺,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不满,但是质检部门仍然不肯放弃所谓的免检,而是做出了对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免检产品可以撤销免检资格的规定。这种规定在逻辑上就是荒唐的,既然免检,那就是不能检测,不检测又怎么能发现其产品质量有了问题呢?如果是说等到这些产品造成了危害才撤销其免检资格,那又要质检部门干什么呢?

发免检牌是质监部门的一个特权,权力与义务应该是相等的,不能享受不承担义务的权力。质检部门行使了给企业免检资格的权力,对于免检产品出现的问题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责任。质检官员如此热衷于免检权,中国的官僚大都是无利不起早的,如果对于掌管这件事的官员进行廉政调查,相信收获惊人。

对于某些产品免检,实际上等于质检部门给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打了保票,保票是要兑现的,在免检产品出了人命事故的时候,打包票的质检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总不能说没有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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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起一直采写法治报道与撰写法治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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