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搜索: 作者 标题

0

支持

我们国际法学院有一门课叫“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选修课,给大三、大四的学生开的。我是讲课的之一。

学校规定选修课的考试形式任课老师可以根据学科的特点,自己确定。我上这门课,通常用“提交论文”的方式。

学生对“考试写论文”意见最大的地方,就是到期末,会有好几门选修课,都写论文,通常在两三个星期里,要完成几篇论文,很难把论文写好,最后,也就抄抄了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课上,期末考试的论文题目是开学第一堂课就告诉学生的,希望他们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思考和用已学过的知识来写论文。

上学期开学,“WTO的法律制度”这门课,我给了学生这样一个论文题目:《WTO是否是“富国”的俱乐部》

今年6月,我曾就大学体制的改革问题和校党委书记有过一次交流。期间,他说到:大学老师在课堂上要做的是“授之以渔”。

怎样讲课,才能做到“授之以渔”?这是我当老师20年从未停止过的思考和追求。2003年,我开始学做PPT,但发现要用这种形式来实现自己已经形成的教学风格是件极困难的事。可我知道,PPT有着传统教学形式(单纯的板书)无法达到的效果。当时我曾想,也许,“渔”和“PPT”这个形式结合在一起,才会是最生动的“授”的表现方式。

20034月开始,我用将近三年的时间做PPT,每天几乎都是从早上7点多坐在电脑前,晚上10点多收工,中间做的其它事情基本上就是做饭和打扫房间。那些日子,电视、购物都是别人的事。

这个过程中,我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对“法学”、对“渔”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提高。6年过去了,此刻,我可以毫不犹豫的说,把“渔”和“PPT”这个形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最生动、最有效的“授”的表现方式。

搞笑的是,那两年,我差一点没有通过每年一次的教师工作考核,原因是我没有科研成果。我曾问相关的院领导,我做的PPT算不算“科研成果”?回答是,当然不算。我至今“耿耿与怀”我做的PPT不能成为“科研成果”。不过,这和我今天在课堂上的收获相比,根本就算不了什么了。

WTO是否是“富国”的俱乐部?同学们的答案一篇篇的展现在我的眼前,有一个同学在考试卷的最后,居然还写了一个“致谢”:

“感谢成晓霞老师不断授之以渔的努力。

这一学期的课固然对WTO法律制度的粗略把握是我的一个收获,但更令我受益匪浅的是老师每堂课推荐一本书的坚持,每句话中流露出的严谨的治学态度,更还有她讲求方法、强调逻辑的研究思路。

在论文中,我试着融入我对教授的方法的理解,之中还有我的敬意。”

看到“授之以渔”、“在论文中,我试着融入我对教授的方法的理解”的字句,眼泪无法控制地从心里涌了出来。

感谢我的同学们!如果说,为了这个“方法”,我付出了别人无法想象的辛苦,今天,我终于有了收获。

考卷一份一份地改着,有不少同学都在“WTO是否是‘富国’的俱乐部”后面加了副标题。看到下面这个副标题时,我一下子被吸引住了“——从争端解决机制看WTO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读完这篇论文,我有了要打“100”分的冲动。

那个夜晚,在改考卷的过程中,我忍不住把这篇论文前后看了三遍。

让我更惊讶的是,它出自一位女同学之手。我第二天从院里了解到,这个同学今年大四,不在保送读研究生的范围(不符合条件)。

唉,这样的学生才是读研究生的“料”啊!

读完这篇学生的论文,会发现整篇论文只有11个“注”,没有列“参考资料”。这不符合我们很多“学术权威”的要求,他们要求一篇论文不但要有很多的注,不但要有中文的,还要有英文的,要列很多中英文的参考书、资料,否则就要扣分,因为不符合论文的要求。我至今不明白这个“论文标准”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所写的文字,是自己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知识,融会贯通思考的结果,但论文要阐述、论证的问题,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书或资料,这样的论文就不是优秀论文吗?那又如何解释“创新”呢?

下面是这篇应该给100分的论文,读这样的论文是一种享受,尽管论文中有一些细小的瑕疵

WTO是否是“富国的俱乐部”

——从争端解决机制看WTO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国际法学院

贾玥 2005301211

200862

前言:

在讨论WTO是否是富国的俱乐部之前,笔者想先就本文的副标题的选定做出解释。由于WTO是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WTO是国家间的组织,它不是主权国家也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它不会在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的进程当中作出监督,只能在纠纷出现后做出裁决和执行,这一点有些类似主权国家司法机关的滞后性。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各国竞争最为激烈的舞台,“截至20071210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369个贸易纠纷,远远超过关贸总协定47年的总和,专家组做出了142个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做出了84个报告”[1]。它是WTO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从专家组到上诉和执行都备受关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可以体现WTO的性质,它的原则也是WTO的原则,各国在WTO中的表现绝大部分即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的表现。所以,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观察WTO是否是富国俱乐部的切入视角是本文的题中之意。

[摘要]:富国在很大程度上更偏重于经济和资源,而不包括历史、政治、军事以及外交等,因此富国并不等于强国,但它却是强国的重要前提。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就在本文的“富国”之列。WTO是主权国家和地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组织,它既不是国家贸易的场所提供者也不是组织者。WTO不仅是富国的俱乐部也是非富国的俱乐部,简而言之,WTO是参加各方有关国家贸易的俱乐部。WTO不是富国的代言人,也不受富国操纵或者支配,但是却受到这些国家比较深入的影响,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看,说WTO是富国俱乐部的看法未免牵强。

[关键词]:富裕 优势 因果关系 制度 公平

一.“富国”与“俱乐部”

没有固定的尺度来衡量哪些国家才是富国,也许最广泛使用的标准,就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有关高收入国家的标准,然而,高收入只是国家整体实力的一个方面,狭窄的尚且不能表达国家的全部经济状况,因此显然在本文是不适用的。笔者认为对于富国的定义,应该将其拆分为两部分,即富裕和国家。国家即主权国家,无需解释。而“富裕”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在涉及国际贸易组织的语境下都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国所有有收益的资产,包括多年为这些资产的升值和贬值,以及该国的产业结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经验和社会组织,以及自然资源。富裕结果的判定是对以上各个方面的综合评价,而非要求所有都做到突出,比如伊拉克这样的石油大国就不属于这里谈到的富国。当谈到WTO体系下的富国,则还要强调的是一国是否每年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相当大的利益,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世界贸易中占据显要的地位。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富国在很大程度上更偏重于经济和资源,而不包括历史、政治、军事以及外交等,因此富国并不等于强国,但它却是强国的重要前提。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就在本文的“富国”之列。

主权国家的实力的组成是分为不同部分的,但在国际交往中却会被综合的体现出来。因此无论在什么场合,国家行为都是综合实力的体现,国家对于别国的行为的回应也是基于本国的实力与对方实力的综合考量而后做出的,即使在WTO的体系下也不例外。所以,如果说WTO是富国的俱乐部这种说法是成立的,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富国在WTO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富裕”。

俱乐部的原意是“进行社会交际、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团体和场所。”[2]由此可以得知“俱乐部”既可以是活动的组织者,也可以是为活动提供场所的提供方。将世界贸易组织比喻为国家或是地区的俱乐部形象但有失准确。WTO是主权国家和地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组织,它看起来比场所的提供者走得更远但又不是组织者,实然WTO既不是国家贸易的场所提供者也不是组织者。国家间的贸易是在世界这个开放的市场下由于各国比较优势的存在并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力的驱使自然形成的,它受到经济规律的支配,而WTO成立的目的只是在于让这种贸易行为在公平合理的框架下有序高效的进行,以使各国都从国际贸易中获得预期的合法的利益。所以国际贸易的市场不由WTO提供,国际贸易也不需要WTO来组织。但是WTO的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进行国际贸易的平台,各国通过在其规则规范下进行的贸易获得利益,经济得到发展,而俱乐部的主要目的除了营利之外也是让参与各方各取所需,从这一点上来看,将WTO比喻为俱乐部又是顺理成章的。

截止到2008723WTO的成员已有153个,他们由主权国家和关税独立的地区组成。在这些成员中,只有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少数国家属于“富国”,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在“富国”之列,这其中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当然还有最不发达国家。

二.WTO与“富国俱乐部”

对于WTO是富国的俱乐部的说法笔者作如下理解,并得出一些认识:

(一)WTO不是由富国组成的俱乐部也不仅仅是富国的俱乐部

如果从参加主体来说,WTO是富国的俱乐部的说法显然是荒诞的。首先,加入WTO是主权国家自由意志和主权的体现,虽然很多发展中国家并不只因为发展经济的需要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这并不等于说它们加入WTO的行为不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其次,WTO的规范和制度对任何成员都是透明并且公平的(暂不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因此,从WTO的角度讲,不存在对“富国”是“俱乐部”,而对“非富国”是残酷的角斗场的说法。尽管世界贸易舞台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实力的竞技场,但这绝不是WTO造成的。可见,WTO不仅是富国的俱乐部也是非富国的俱乐部,简而言之,WTO即是参加各方有关国家贸易的俱乐部。

(二)WTO不是富国的代言人

广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在接受《天下》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国际贸易过程中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即使你是世贸的成员国,对某些问题有异议,但在表决的过程中,一些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的意见总占上峰,而一些不富裕的国家和地区即使能在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到最终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妥协和让步,其影响力微乎其微。”其实公平在哪里都是相对的,在国家贸易过程中更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WTO制度的不公平。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形式仍沿袭关贸总协定“协调一致同意”的原则。如果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没有成员正式反对拟议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认为提交其考虑的有关事宜被一致通过。当某一决定不能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时,应采用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中,每个成员享有一票投票权。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可见,令那些不富裕国家妥协让步的不是WTO的制度而是国家利益的考虑。

如果说WTO是富国的俱乐部的说法是指WTO受到“富国”的操纵或控制而维护“富国”的利益即使富国利益的代言人,那么,这个说法也是不能够成立的。以DSU为基本法律渊源的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充分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规则取向的强调和对力量取向的摈弃。而这种取舍也表现了规则制定者们的忧虑,一旦以力量为取向定位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则它就难免受力量拥有一方的控制而不在仅受规则操纵,那时候的争端解决机制再想保持独立就很困难了,而不独立的机制很难作出居间的公正裁决,那时候的WTO就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富国俱乐部”。

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是具有透明性和公平性的,如果规则是公平的,那么执行和运用规则的人员只要独立的正确的使用规则就可以保证裁判的公正。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人在专家组设立之日10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小组。“专家组的成员由秘书处确定,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秘书处作为世贸组织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日内瓦,现有450名不同国籍的工作人员。”[3]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WTO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同时,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还规定了专家组人选规则:“曾在专家组工作过或曾给专家组提供过案例之人;曾作为某一WTO成员或GATT1947缔约方代表之人;曾是任何具体适用协议或其前身之理事会成员或委员会中之代表或曾在秘书处工作之人;曾讲过国际贸易法和政或发表过这一方面文章之人;曾是成员之高级贸易政策官员之人等”[4]。另外,DSU83款还规定,当事方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民不得担任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成员,各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规定既保证了专家组成员的办案水平也排除了当事方介入专家组,从而影响专家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可能。

对于专家组报告的的审查是由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即SAB来完成的,它也是WTO争端解决的最终机构。因此它的成员组成是否中立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至关重要。SAB7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7名成员定期轮换且这7名成员应在WTO成员方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在国际贸易和法律界具有公认的权威,都以个人身份独立工作。SAB成立后的7名成员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和日本,他们的职业涵盖了:律师、职业外交官、国际经济法教授和法官,其中乌拉圭的朱利尔·莫柔在当时担任常设上诉机构主席,任期一年。”[5]由此可见,从专家组到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最大的诚意保证了纠纷解决者的中立与权威。

(三)“富国”在WTO中的优势地位与WTO规则没有因果关系

有一个比喻,“WTO好像是150多个人,在一起发明一种新的游戏,这些人有的手长脚短,有脚长手短,还有人左手长右脚短,研究一个适合大家玩球的方式当然会有很多麻烦。更复杂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手短的会变得手长,那个脚长的可能又变短了。”[6]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WTO只是为了贸易更好地进行而制定了成员应该遵守的规则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各国之间本身经济实力差异和对WTO制度的利用程度不同使得他们在WTO中地位不同,这里说的不是法律地位而是贸易地位。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看,基于“富国”的优势地位,机制以规则的形式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了优惠,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实质的公平,而其规则和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应该成为是“富国”占据优势或是发展中国处于劣势的原因。

1.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则”优惠

按照上文对于“富国”的解释包含人力资本的说法,对于WTO制度和政策的谙熟也是“富国”处于贸易优势的原因之一,但这和WTO制度本身没有关系。

不仅如此,相反的,WTO为了做到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兼顾,切实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特别规定了有利于这些国家的优惠政策。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在WTO协议下的《关于解决争端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中有6条相关的内容,分别是:“ 1.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争端中,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在请求补偿、授权报复等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2.如果发展中成员提出起诉,可以得到总干事提供的斡旋,并缩短专家组程序。3.在有关争端的磋商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4.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时,如果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至少有1名成员应来自发展中国家。5.在涉及发展中成员采取措施的磋商过程中,如果各方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在延长期结束后,磋商各方仍不能达成协议,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可以决定是否进一步延长有关期限。6.如果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磋商未能成功,那么该国可以请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提出设立专家组的正式请求前进行斡旋。”[7]这些规定实然已经超出WTO了统一的规则和程序的原则,但是为保护欠发达国家的利益做出了贡献。

2.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看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任何机制都存在缺陷,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处于劣势,然而,这种劣势的出现并不由于争端解决机制不独立或者不中立,也并不必然影响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首先,争端解决所需的时间太长。

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有关国家大约要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启动的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获得最终的救济办法。“而在实际操作中,争端解决所需要的时间往往会延长,一般都要28个月。据世贸组织统计资料,在已完成的84个专家组报告中,只有27个是按时完成的。”[8]这一问题对发展中成员来说尤为突出,因为这些国家大多贸易实力弱小,而且出口结构单一。由于被投诉的措施可以在得到纠正前存在两年以上,其负面作用已足以给发展中成员的经济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这个问题的确存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较长时间依照程序解决的结果是公平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复杂性决定了程序的进行需要花费时间。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首先是公平的解决争端,其次才是迅速和有效,如果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那么比起“速成的非正义”来说损失的可能只是暂时经济利益,这与制度的改变所带来的根本性的变化是不能比较的,追求效率而使公平沦陷的后果无法估量。从这一点来看,争端解决机制是独立的,也是追求公平的。

其次,技术和财政上支出太大。

由于发展中成员国内相关人才和信息的匮乏,大多数时候,它们在贸易争端中的诉讼都需要求助于收费昂贵的发达国家的法律机构。再加上国内经济实力的限制,这大大降低了发展中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的效率和意愿。这样就使得发展中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在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个基础性的不平衡,这也是“富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优势的原因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WTO是富国俱乐部的结论,技术和财政上支出是解决贸易纠纷所必需的,它对于任何国家也都是平等的合理的,不能因为“富国”财力上的优势就对WTO制度做出评价。

再次,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补偿,发展中成员缺乏足够的报复能力。

很多学者指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由败诉方纠正错误行为,或对胜诉方授权报复,而没有对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追加惩罚措施。这样即使发展中成员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和不菲的开支而胜诉,败诉方也在败诉后纠正了违规行为,发展中成员也要承受诉讼期间这段长时期的损失,这对发展中成员脆弱的经济来说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另外,即便是争端解决机构将报复权赋予了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成员,由于受其经济的对外依赖性的限制,其所进行的报复往往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并且最为糟糕的是,这种报复措施往往还会反过来对其自身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国内经济的不稳定。然而,WTO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保证裁决的有效执行,它本身不是主权国家,不具有军队或是强制执行机构,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只能将执行的权利授权给胜诉一方,这种以胜诉方实现权利替代败诉方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其实是相当可取的,也是现在在WTO的框架下可以实现的最具操作性的措施。“国际法的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自立救济(Self-help),如果取消报复的规定,那么,也等于剥夺了国际社会成员手中维护自身利益的强有力的武器。”[9]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报复权利行使困难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加强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更加广泛的参与世界贸易而非取消或是更改作为最后强制执行措施的报复措施。因此,因为发展中国家在行使报复权利有困难而否认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性也是不正确的。

最后,对于发展中成员的倾斜政策不够具体,特殊和差别条款缺乏有效的实施。

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条款大多缺乏实质性内容,属于一种原则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因而可以说对发展中成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例如有关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就从没被有关国家援引过。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谈判中的地位差异而产生的。WTO的发达国家成员尽管在数量上远远小于发展中成员,但其经济政治实力却远远高于发展中成员。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被同样使用”也说明在该机制内“富国”和“非富国”被同样对待。

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富国”——毕竟是国际贸易中的强者,因此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实践者。尽管在成员中占少数,但WTO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申诉的,包括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互诉。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不断深入的参与国际贸易,一个现象出现了,即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的案件大幅增加,其数量大大超过了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互诉。笔者认为,从负面看,这也许表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一个发达国家尤其是“富国”纵横捭阖的竞技场。“富国”们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比发展中国家要强得多,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从正面理解,则说明无论是“富国”还是“非富国”都认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利用这一机制提供的统一的规则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由此看来,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看WTO与“富国俱乐部”是相差甚远的。规则就是规则,其本身并不特别偏向哪一方,重要的善用规则,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因为充分利用规则而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利益的也不乏其例,“WTO成立后处理完毕的第一个全过程案件,就是以两个发展中国家——委内瑞拉和巴西的胜诉,美国的败诉告终的。”[10]WTO并不是一个富国的俱乐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会永远是发达国家的竞技场,这些都不是WTO或者其制度所能决定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经济的联系愈加密不可分,各国之间经济的渗透也愈加深入。世界是一个整体,一个国家的贸易行为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所以WTO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就不会成为某个群体的俱乐部,借用WTO前任总干事雷纳多·鲁杰罗德话说,“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意味着我们要同舟共济,在看到船的一头下沉时,没有人能够泰然处之。”[11]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学习者,笔者很难认为WTO是富国的俱乐部的说法不是有失公允的,这种说法一方面体现了对WTO性质的不了解而轻易下结论,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人将本国的贸易问题主观的归咎于WTO而忽视了自身的根本原因。另外,笔者认为,对一个国际组织的评价应该是客观的,无论评价者来自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的国家,评价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不知道如果身为一个美国公民是否还会做出这样的结论。



[1] 四川人民政府网http://www.sc.gov.cn/zwgk/swzc/gzyj/200805/t20080519_279964.shtml

[2] http://xh.5156edu.com

[3]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月修订第131

[4]李耀芳主编:《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7月第一版,第58

[5] WTOFocus,Supra,1995,No.6,P8

[6] 东亚经济评论http://www.e-economic.com/special/s105.htm

[7] 吴雪燕:《发展中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

[8] 李政《论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3

[9] 李居迁:《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3月第一版,第209

[10] 李耀芳主编:《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7月第一版,第216

[11] 李圣敬、朱嘉宁::《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反不公平贸易法律事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月,第一版,第233

(这是一字未改的原文)

注:参加考试的共37位同学,其中15个同学的论文为“优”。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发表评论

称  呼:    要留下称呼请注册(或者登录)博客中国帐号

主  页:

内  容:

[刷新评论]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 载入中,请稍后...
[郑重声明] 博客中国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博客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百度提供的广告

我的导航

个人简介:

成晓霞:上海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2000年发表《新法人治理结构――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前途》一书。

博客中国48小时文章排行

48小时点击排行
48小时热评排行
48小时支持排行

博客中国精彩互动图文

博客中国最新文章列表

主编信箱|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客服中心| 人员招聘| 友情链接| 导航| 注册
Copyright 2002 - 2005 Boke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