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全社会各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该法已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人没有充分关心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这是继《物权法》实施后,国家权力机关再一次敲响的对违法拆迁的又一声丧钟。
近十年来,在暴利的催使下,一些官僚与商人及黑社会分子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拆迁的疯狂令所有有良知的人感到震惊。我始终认为这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拆迁,拆的是共产党的党旗,迁的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一定会被历史所淘汰。上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又一次表明态度。其中将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予以明确,算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一规定尚须进一步明确,才有可操作性。例如公共利益的范畴,显然不能按照建设部的观点定得过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的理解要防止被人歪曲。
一,符合城市规划是指符合建造时的城市规划,而非今日朝三暮四、任意更改的规划。
二.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也是只给危房的加固与改造由下余地,而非当前的旧城改造。
三.合理使用寿命应是设计寿命,这一规定将使那些热衷于拆房、建楼堂馆所的人有所顾忌。
无论旁人怎么看,我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持肯定态度。尽管 这一规定的执行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