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两费堵来三定追,北京工商要上网
司马平邦
9月1日起,征收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了。这是8月下旬由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联合通知。
“两费”谢幕,宏观意义上进一步推动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对“工商”这两个字来说,却是明显的削弱其职能和权力,也有人会问,“两费”不收了,现行工商部门里,专事依存“两费”的部门、人员怎么办?
“两费”没了,还会有什么费用顶上呢?
百度的百科不是有网友把“工商”的解释条目注释为“乱收费”吗?
近日国家负责人工商总局接受新闻采访,就停收“两费”做出官方解释: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两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检查机制和责任制度,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征收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或者对工商部门“两费”收取锁死了门闩。
与“两费”停收几乎同时,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所谓的国家工商部门的“三定”规定。
根据“三定”,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实,从上述停征“两费”和施行“三定”的国家行政行动,不难看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减负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原则,工商管理必然从以前的“重收费”变向为今后的“重监管”,虽然工商部门不会如许多激进的网友期许的那样被撤销,但其从前以“收费”为主要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肯定将大大弱化。
不过,在北京市工商局与名索网强行推出工商电子牌照认证规定里,我们似乎仍然能嗅出从前“两费”的味道来。
北京工商部门规定网商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按照传统经营主体登记来看,固定营业场所是注册执照首要条件,但中国的绝大部分网商,多为兼职业者,要么是大学生自谋生路,要么是下岗职工通过网络创业,他们之所以做网商就是在于网上创业不需要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而如果最终把大学生宿舍和“北漂族”的临时居住场所作为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这对工商登记的信用管理有何意义呢?
其次,绝大多数在淘宝上开店从事小买卖的网商,每个月的利润只有几百元上千元,而现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还不足以将现实的商业世界全部搬到网上,当然也不能保证千万网商有足够而稳定的利润为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目前的固定纳税额是120元、商用电费每度为2元等等,这些费用如果真的按网商人头收取,将使北京工商所辖的绝大多数网商被迫离开电子交易,造成工商“上网”网商“下网”,这恐怕又不是国家设立工商部门的初衷。
按照工商总局的“三定”规定,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着手研究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特点,丰富监管手段,严厉打击网络经济中的违法行为,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将成为今后工商部门一项工作重点。
但很明显,北京工商追着“三定”规定出台的这项网商新规将无法达到所谓的“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我们亦可以将此理解为业已废除的“两费”制度在网上的复活。
据说,6位来自淘宝、拍拍、易趣等网络零售平台的网商代表在北京工商碰壁之后继续向北京市人大和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递交《网店新规听证申请书》,最新的动向是,网商六君子将发起针对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名索网的公益诉讼。
但另一面,被广大网商关注的北京工商关于网商办理营业执照开店的具体实施办法仍然没有出台;相信现在对北京工商的有关负责人而言,在面对前有“两费”取消的围堵,后有“三定”规定的追赶,他们将现实中曾经通行的工商行政手段简单粗暴地挪到网上的想法一定遇到了大麻烦,如果工商局想改行做电子商务局,那要以“电子商务局”的角度思考和推进监管网络商业职能,更长尾化更普及化的电子商务潮流下它们怕真要预警关门大吉的危机。

★曾任娛樂雜誌[當代歌壇]、[當代體育]、[體育世界]、[電視劇]、[DVD電影評介]、[電影世界]、[ASE]雜誌主編,財經雜誌[商業經濟•MONEY]、[新青年☆財富]策劃人/主編,服務平面媒體十餘年;★職業電影電視評論人、娛樂策劃人、博客專欄作家 ★設立每一年的12月18日為“中國改革開放紀念日”的首倡者 ★MSN/babasisi@msn.com ★QQ/550309053 ★QQ群/·之1/58689109[已满]·之2/67551651[已满]·之3/68987993·之4/57415042·之5/70787303·之6[高级群]/72784626[已满]·之7/22070695·之8/6050837·之9/62698479·之10/75507076·之11/73815348·之12/72647664·之13/12660269·之14/68767463·之15[高级群]/76596833[已满]·之16/1508625·之17/76642295·之18/80061320·之19/80059823·之20/80067315·之21/80135866·之22/80234428·之23/80285820·之24/80287166·之25/80289207·之26[高级群]/80948181·之28/703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