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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别国的法律”(新闻点评·2008年8月27日)
点:我注意到这位官员和其他美国官员也提到了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在北京从事“藏独”分裂活动的外国人。这些人在中国从事“藏独”活动违反了中国法律,中方有关部门当然要依法对他们进行查处。我们也希望美方能够教育本国公民遵守别国的法律,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我不知道这些美国官员在发表上述言论的时候口袋里有没有装着美元钞票。五美元钞票的背后印着深受美国人推崇和爱戴的林肯总统。林肯在他1861年的就职演说中说过,“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不容分裂”。我想请这位官员查一查林肯总统这一讲话,他就能够理解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决心和努力,不要在这一问题上继续搞双重标准。
——《8月26日外交部举行记者招待会》,外交部网站2008年8月26日
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468859.htm
评:以上是外交部发言人昨天在例行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的一段话。该提问是:“美国白宫官员认为,中方在奥运会期间失去了改善人权的机会,没有处理好示威活动和很好的尊重人权。中方对此有何评论?”上引谈话是在对提问给予我国一贯尊重人权的例行标准答案以后讲的,讲得幽默。只是其前一段教育美方“能够教育美国公民遵守别国的法律”一句,明显地漏掉了“在别国领土上”的限制词,甚不得体。而后一段,似乎表示中国正在本国领土上“遵守别国的”林肯总统演说,就更莫名其妙了。
其实引用别国的法律(更无论领导人讲话)来做自己行动的依据,是极危险的;引用百多年前的,尤其危险。因为别人的法律是会变的,他要变又不须征得我们同意,我们能够步步紧跟吗?不说别人的,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也规定也讲话也宣言也时隔久远都得慎重引用。就拿“联邦不容分裂”来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前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年公布的宪法大纲,就明白写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第十四条)该国的主席名叫毛泽东,他的头像印在当代中国人口袋里的人民币上。

七十老翁,文坛少年。学问不多,意见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