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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中国的“国骂”“×你妈”,曾让众多的外语专家大跌眼镜,德文译为“我使用过你的母亲”,日文译作“你的母亲是我的母狗”,据
因此,说“面子”是理解中国文化的锁钥,抓住了“面子”即可对中国文明举一反三,左右逢源,一点也不过分;相应地,民间有种说法叫“死要面子”,这意味着把面子看得比生命还重要,“面子”无疑已经成为中国百姓的心理“软肋”,犹西语所谓“阿喀琉斯的脚踵”。打蛇打七寸,攻人攻软肋,中国的司法惩罚由此形成独特景观,不仅要依法囚禁你、拘禁你、枪毙你,还要戏你、耍你、羞你、辱你,叫你无地自容,叫你丢份,叫你没面子。没面子就没法做人——阿Q所谓“失去了做人的资格”。
有农村生活经验的大概对所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审大会”不会陌生。罪犯(当然严格讲来只是犯罪嫌疑人)在台上一字排开,耷拉着脑袋,胸前挂硬纸牌,上书“盗窃犯”、“强奸犯”、“杀人犯”等名目,我见过的最荒唐而残忍的一幕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他胸前挂的牌子竟然是“嫖客”!每个罪犯后面站着两名警察,他们把罪犯的头尽量摁低,把罪犯的两胳膊向后向上拉直。经历过“文革”那不堪回首的岁月的人想来对这种惩罚手段必有印象,这就是那个年代曾司空见惯的所谓“喷气式”啊!只不过那时大抵是用来对付“知识越多越反动”的知识分子的这种侮辱性的手段,如今却是被用来对付那些“胆敢”蔑视法律的“刁民”罢了。然后只听主持大会的官员对着麦克风大喝一声“跪下”,话音未落,人民警察同志们朝罪犯的腿弯猛地一踹,那可是在警察学校练就的“铁脚”,不跪下成吗?这叫“向人民低头认罪”,只不过,把一部分人剔除出“人民队伍”的那些荒唐理论,如今还能否摆到现代法治社会的桌面上,还能否经得起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的考量?
这样的场面见得多了,再想想我们距离民主和法治还有多远这样的问题,不由人不掷笔长叹!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在对“示众”这种司法惩罚手段进行知识考古后指出,让犯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受辱这种司法惩罚已与正义无关;而毋宁是权力为了补偿自己遭受的蔑视和侵犯而对犯罪者施加的报复,这种报复性行为并不因为其源自权力而具有天然的合法性,相反,由于这种行为是拥有绝对优势的政府威权施之于已经被征服、一败涂地、没有任何反抗的可能的罪犯,以现代文明的标准来看,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滥用。打倒再地,何必再“踏上一只脚”?毕竟用现代人文价值观看来,犯罪者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罪犯;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也还有一项权利不容剥夺,那就是为他所犯过错尊严地接受法律的惩罚的权利。
现在不是在倡导“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公民素质”吗?什么是公民社会,什么是公民意识,各有各的说法,今天我也不妨就这篇小文的论题,给出我的标准,也算是我的期待吧。等到有一天,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能想到,犯罪者也是人,所以国家权力在台上对罪犯的侮辱也就是对我的侮辱,或者想到,国家权力用一种带有侮辱性的惩罚对待犯罪者,这在现代文明社会才是一件真正没有“面子”的事情,从而拒绝参加这类侮辱性的“示众表演”,拒绝在这样的表演中充当演员,我想,真到了这一天,我们的公民社会也就建成了,我们的公民意识也就成熟了。然而,不是我悲观,这样的一天,何时会到来,现在真的还看不出来。
丁辉,男,1970年生人,江苏泗阳人,文学硕士,现任教于某高校中文系,业余写杂文,或以杂文笔法写学术思想评论,作品见于《社会科学论坛》、《书屋》、《文学自由谈》、《杂文选刊》、《杂文报》、《文学报》、《湘声报》副刊、《羊城晚报》副刊、《中国劳动保障报》副刊等全国知名报刊。连续三年(2007、2008、2009)入选长江文艺出版社的《中国年度杂文精选》。本专栏文章皆为原创,如需转载,请函告:dinghui87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