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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楚望台评司法改革讨论

作者:高一飞 2008-8-11 21:38:03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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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楚望台评司法改革讨论,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index.aspx?blogid=3730262008-8-7

老鹤按:本文出自楚望台的法律评论(ChuWangtai.cn)。这篇文章文风很直率,提出的问题是讨论司法改革的诸公不能回避的。昨天与何兵教授见面,谈及楚望台君的这篇文章,他好像还没有见到,我就把文章在这里转载一下。看近期《人民法院报》,所谓“大学习、大讨论”铺天盖地,大有司法改革全面倒退之势。可悲的是,学者或昧于情势,或观念混乱,也跟着大合唱。一些观点简直丧失了基本的学术纪律。举一个例子,高一飞教授在他的文章里居然说他对所谓“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即‘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很赞同的”。我真的不理解,这位我一向非常尊重的同行为什么会“非常赞同”这种根本违反逻辑规则的口号,“至上”只可能一个,三个至上又怎么个至上法?彷佛一个家庭里,要坚持公公意志至上,婆婆意志也至上,媳妇的意志还要至上,这是哪门子逻辑?如果说三者同一,即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法律宪法是一致的,那又何苦一分为三、浪费文字?如果三者不一,那么在三者发生冲突时,总要有个效力位阶,告诉我们以谁为“真至上”吧。况且按照我们一直的标榜,三者不一的可能性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党的全部事业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依归的;宪法和法律又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们完全就是一体的,又何必“三个至上”,岂非文字游戏?

看来需要讨论的不只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也许更包括学术的独立和尊严。

没良心的法官,搅浑水的何兵

楚望台

陈忠林和何兵二位论司法的文章,可以放在一起读。陈忠林是毫无逻辑,而何兵是逻辑混乱。何兵的逻辑混乱在于其写文章不认真,导致文章里面总是出现大块硬伤。以这篇《百年中国司法路》而论,何兵就至少犯了两个逻辑错误。

第一个逻辑混乱是:这篇文章前三节先讲晚清、北洋、民国三个时期,何兵认为这三个时期,法官是职业化的,但因为司法不民主,“职业法官难挡司法腐败”、“职业法官与社会同流合污”;到最后一节却又冒出一句“没有司法民主化不可能实现法官职业化”。那么何兵先生,请明确的说一句,从晚清到民国,法官到底是不是职业化了的?

第二个逻辑混乱是:最后一节先讲“现在我们的职业化已经实现了。至少现在不考司法资格是不行的。”紧随其后又来了一句“当前中国司法的问题,一方面在于法官职业化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民主化不足。……导致职业化尚未成型,官僚化已经再现。”那么何兵先生,请再明确的说一句,当前的中国司法,职业化到底实现了没有?

冒昧揣测一下,何兵眼里的职业化是什么?何兵说“大理院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法院”,晚清大理院的法官大部分是留过洋的,所以法官就职业化了;现在做法官要考司法资格,所以我们的职业化已经实现了。(读者可以对照何的原文看一看我有没有断章取义)这种逻辑搞笑的很。大理院仅仅是最高法院而已,最高法院里面充满留洋的学生,全国的司法系统就职业化了?目光放到今天,且不说现在法院系统里面有多少无资格的法官,考到法律从业资格的就真的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如果这种逻辑成立,中国政法大学的四大法学院岂不是应该被司考学院兼并掉?何兵与陈忠林二位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来强调法官职业化没那么重要,莫非是要向刚刚走马上任的首席大法官,历史系毕业的王胜俊先生致礼?

司法要不要民主,这根本是个毋需讨论的问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也包括司法权力。问题是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不属于人民的时候,讨论司法民主化有什么意义?世界上哪一个非民主的政权之下能够存在民主的司法系统?我看所谓的司法民主化问题,其根源并不在法院,而在于陈忠林先生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

陈忠林大喊司法人员要有良心。就我的个人经验来看,我打过交道的大部分法官都很有良心,只是对他们来说,饭碗比良心更重要。这个逻辑很简单:如果人民没法让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保住他的饭碗,人民法院里面剩下的必然是没良心的法官。

面对现实,不妨学朱苏力阴恻恻地问一句:法学家,你的贡献是什么?

我也写了一篇《也谈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来凑一份热闹,请贺师指正!

622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王胜俊指出,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法院事业才能兴旺发达。

看了媒体对王院长讲话精神的报道,我内心犯起了嘀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只遵守宪法和法律吗?为何又提了一个“三个至上”了呢?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这“三个至上”的原则,理所当然要体现在审判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也制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党的事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只要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其实也维护了执政党的事业至上。

宪法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成果”,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维护人民利益。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首先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然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以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例,它把中国共产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

1982年制定的第四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其实与执政党的事业完全是一致的。

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将这两部宪法的条文一对比,就可看出现行的规定,反而比50多年前的落后了。

人民法院在坚持“三个至上”时,如果“三者”之间发生了冲突,应坚持哪一个至上呢?这个问题,相信首席大法官也是难以向公众作答。

在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因此,这三者之间并不会发生冲突和抵触。

当然,由于人民法院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难免会与长官意志至上产生矛盾,但长官意志不能凌驾于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之上,何况执政党和任何个人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呢?

我国的政体和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已经体现了执政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理应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姓名:法域漫步时间:2008-8-112:27:00

法学家,你们的贡献是坑死我们这些在依法治国口号下日益痴迷法律职业和法治进程的年轻人,十年来,我常常被你们弄得失眠。

姓名:永恒的心时间:2008-8-1017:15:00

中国的现实,大家都知道。就像不要去过于讨论政治体制改革一样,不要过于去讨论司法改革。大的环境在,小环境能改变吗?学者们对这个带有根本性的基本常识既然了解,为什么要去做无用功?不如去做些其他有用的事。否则要么无功而返,浪费时间,要么触动雷区,毁了自己。至于良心,很多学者都有,关键是是否违心的问题。与其说些违心的话,还不如不说。

姓名:鲁滨逊博客网址:lubinxun.fyfz.cn时间:2008-8-1011:25:00

诸位是否留意到,十七大关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方向原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司法系统提出的三个至上与此是一脉相承,但明显的是,正如老鹤所言,没有逻辑。而且当前王院长通过人民化和全面调解来缓解司法信任危机,显然违背了司法权的来源含义。目前广东目前搞加强人大代表的联络机制来加强法院人民性以此来缓解司法信任危机,拭目以待其效果,但代议功能缺乏的机构,其人民性是相当虚无的。

姓名:公民博客网址:jif.fyfz.cn时间:2008-8-918:00:00

从民主化论证陪审团制度.

姓名:善良博客网址:sxsyaf.fyfz.cn时间:2008-8-917:09:00

如果人民没法让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保住他的饭碗,人民法院里面剩下的必然是没良心的法官。

同样

如果人民没法让一个有良心的学者保住他的饭碗,学界里面剩下的必然是没良心的学者。

楚望台怎么没发现此点,呵呵

不是他没有发现!而是尔等没有细看深思!

因为如果太多。。。。!所以没有。。。。!

姓名:裕来博客网址:yuanyulai.fyfz.cn时间:2008-8-813:39:00

本博文要讨论的问题的答案,说高中毕业的人都知道答案,估计有些夸张;如果说大学本科毕业的人都知道答案,恐怕大家不大会惊讶。

因此,还是不要讨论这样的问题。干点实实在在的吧。

姓名:心火博客网址:xinhuo1.fyfz.cn时间:2008-8-812:40:00

我非常赞同守门老鹤的说法,如今谈论司法改革的方向的同时,也更应关注“学术的独立与尊严”。甚至,后者更加重要。

守门老鹤点名批评的高某,常在《东方早报》发表大作。我以前喜欢买份《东方早报》来看。因为它具备独立新闻媒体的潜质。谁知道,后来时常登摘高某那些缺乏如一而贯的学术立场、逻辑混乱、文字粗糙、思想浅陋的文章。这令我郁闷不已。

姓名:草民郭涛博客网址:guotao50309.fyfz.cn时间:2008-8-810:21:00

只是对他们来说,饭碗比良心更重要。

hao!!!现实情况如此,因势利导,执政者抓住了一般人的心理,在执政者看来,中国人是动物的一种,不需要民主!

姓名:endnote博客网址:endnote.fyfz.cn时间:2008-8-80:51:00

教授真是好样的,敬佩。。。台湾好像有个民间司法改革协会的组织,教授要是也能组织一个这样的组织就好了,这样可时时就具体的问题发表独立的看法,系统性地推介对中国更有利的举措,组织大家采取一些公开的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台湾的民间司法改革协会,就组织一些志愿者大规模地旁听法院审判,借以监督司法)。就是不为官方所采用,给我们学生看看也好。。。

姓名:endnote博客网址:endnote.fyfz.cn时间:2008-8-80:43:00

以前的司法改革,是茶壶里的风暴,能有什么实质的成果?既然没有样的进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全面退步。教授讲到“真至上”的问题,切中要害,这也是我刚才说以前的改革是茶壶里的风暴的原因。中国司法改革的真问题,是民主这个问题。没有真正的民主,司法中立没有可能,司法独立没有条件,司法职业化可能异化,司法权之关的关系越改越乱,诉讼程序的改革是头痛医痛,脚痛医脚。民主,是给司法改革确定“底色”,从根本上制约了司法改革的措施的选择。

姓名:红尘的鱼博客网址:faxuemeili.fyfz.cn时间:2008-8-723:47:00

确切地说,现在的张文显和田成友是官员而不是学者,他们的观点基本上与学术无关了。他们对三个至上的拥护与其所处的位置息息相关。中国的司法官员们,缺乏的就是这种独立的精神,但这是体制造成的,是深刻的人身依附性造成的。但,必须区分的是,张文显和田成友的言论仅仅是摆上桌面的冠冕堂皇,在私下的交流中,或许又是另外一种观点。中国特色,千古一例。官员的人格分裂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姓名:清扬博客网址:7900.fyfz.cn时间:2008-8-723:34:00

张文显先生:

“三个至上”是对司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0128

姓名:清扬博客网址:7900.fyfz.cn时间:2008-8-723:29:00

看看田成有先生的文章:

司法要融入到民心中去

http://xy0707007.fyfz.cn/blog/xy0707007/index.aspx?blogid=372270

姓名:一二博客网址:xm.fyfz.cn时间:2008-8-723:16:00

“饭碗比良心更重要”

这话说到位了!

姓名:上帝之手博客网址:hxweastlaw.fyfz.cn时间:2008-8-723:07:00

高一飞如此,陈忠林如此,看来还真应了那句:西南无大师

姓名:djk0819时间:2008-8-723:05:00

贺师您好,近日听我们院的领导说了这样一件事,说的是省里组织的政法单位一把手的大学习大讨论培训班学习期间,省政法委欲请省内一知名法学教授给培训班上一堂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课,在有关人员与该教授联系讲座事宜时,该教授拒绝开讲,并称其不知道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到底有何优越性。结果,该教授在大学的所有的课程被立即停止,并且其在暑期不得出国。不知老师是否听说过这事,但从近几个月政法系统的一系列情况看,我认为这是一个“大概率事件”。不知道各位老师对此事怎么看?

姓名:开门见山博客网址:dengchukai.fyfz.cn时间:2008-8-722:50:00

也谈谈如何理解“三个至上”。

当前党中央特别强调,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与法律至上,不能只提“法律至上”。对此,该如何去理解?因为在具体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至上,如果不好好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必然会陷入困境,不知所措。

对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从立法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按照我党的宗旨,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是同一的,而宪法与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才是目的,制定与修改法律应该以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为衡量标准,因此在立法与政策制定时,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从执法与司法的角度看,宪法与法律就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权威载体,严格遵守宪法、执行法律,就是维护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否则就是损害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况且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都不能认为他所主张的代表了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并以此为根据凌驾于法律至上。因此,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上述两方面也说明,不分场合、笼统地讲“法律至上”,确实有失偏颇,“法律至上”的合理性应限于法律的实施领域。(邓楚开)

姓名:elephant博客网址:elephant.fyfz.cn时间:2008-8-720:58:00

想当年何兵在北大法学院靠口才和北大嫡系的出生把北大本科生忽悠得一楞一楞的。

北大法学院的悲哀,学生如此水准,老师如此水准,所以我对北大毕业的学生说什么蠢话都不见怪不怪了。

就当我是在自嘲吧。

姓名:无用书生时间:2008-8-719:47:00

强烈支持贺师观点!我想说的是:目前所谓的司法改革争论,专业化与大众化,很多学者发表意见是立场决定观点,而不是观点决定立场。

姓名:艾克斯旅人博客网址:droitcompare.fyfz.cn时间:2008-8-717:49:00

如果人民没法让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保住他的饭碗,人民法院里面剩下的必然是没良心的法官。

同样

如果人民没法让一个有良心的学者保住他的饭碗,学界里面剩下的必然是没良心的学者。

楚望台怎么没发现此点,呵呵

姓名:艾克斯旅人博客网址:droitcompare.fyfz.cn时间:2008-8-717:47:00

法官当然要职业化,否则还要法学院干嘛?

司法当然也要民主化,只是官方有意曲解“司法民主化”的意义罢了。

举个简单例子,在法国,政治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裁判(当然不是中国所谓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知党有没有勇气,将CLY案件交给人民裁判?将所有案件细节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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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东方早报》签约专栏作家。曾为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重庆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出版个人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共7部。在国内外报刊发表论文140篇、评论文章200多篇。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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