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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报载财经新闻:电煤月涨100元/吨重庆民营煤老板日赚40万;山西私营煤老板一天挣一百万。日进斗金,不得了,一个字形容“牛”!煤炭暴利背后,愚以为有几点值得探讨的话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根据宪法第九条,矿藏属自然资源之一,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私营,少数人凭此暴富,凸显的问题是:在所有制改革中,涉及到矿产资源开采这一块,国家是否宜采取放的措施(肯定私营、土地使用权即矿产开采权可以转让)?正是国有、私营双轨的混乱,所以才有了私营煤老板的暴富;有了频繁的矿难;有了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有了不少地方官煤勾结的为非作歹。
2.国家对相关机构改革的必要。作为国家能源行业,煤、电本是唇齿相依的关联行业,可眼下一个暴利,一个巨亏(煤矿赢利,电力亏损)。为扭转局面,国家若仅采取提高电价,管制煤价,恐怕不得行,事实是管不胜管。因为还涉及运输环节、涉及私下交易等因素。还记得上世纪末,以四川、重庆为例,因为下马小火电,煤炭行业萧条,国有电力行业则利润丰盈,炙手可热。斗转星移,而今情况发生了逆转,不禁让人有河东河西的感慨。要解决问题,就要打破行业条块分割,作必要的机构改革,使煤、电不分家。如果这样,显而易见的好处在于,使国家能有效掌控国有资源、能在宏观层面统筹协调。同时,这也有利于煤、电行业内部通过统一的生产运作、价格协调,更好地满足市场的消费需求。
3.国家要切实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正在急剧减少,不能单纯以GDP的增长作为国家发展考量的道理,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中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加快替代能源的研发,刻不容缓。为可持续发展,国家宜放慢经济增长的速度,众所周知,粗放型和集约型的的生产,区别太大了。应当对建立在高能耗、高污染、破坏生态基础上的“经济增长”说“不”!
4.国家对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前面问题所涉及的所有制改革、机构改革、科学发展观思想,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并使之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以作为社会相关领域有效的行为规范。根据宪法精神和执政党的治国理念,依法治国,应当是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基本方略。作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正是法律应有之义。

1972-1978年下乡.1978-1984年,在重庆某高校教务处工作.1984至今任专职教师,现职称为高级讲师.任教以来,公开发表文章四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