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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重庆商报(2008.7.28.)12版国内•国际栏登有一则消息:防民告官,区政府聘下所有律师。(此消息来自刊物《半月谈》杂志)内容报道说,因强制拆迁激起民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不敢代理“民告官”,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报道还举例,2001年,科尔沁区第十中学退休教师陈某有一套490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临街营业房,被科尔沁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迁,他要状告政府的强制行为,竟没有一个律师来代理他的案子。而政府的法律顾问则满腹苦水,原因是当地所有7个律师事务所一起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区政府签订了合同,作为律师团的乙方常年任甲方的法律顾问,自然也就不能再代理民告官业务。当地司法局表示今年还要继续推广,据有关官员称,律师这样做是主动为政府分忧,可以直接降低上访率。
适用法律不应存在“官”与“民”的差别,因为法律作为规范,其根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再就是这则新闻表明真正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任重道远。
具体而论,首先,根据常识,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对任何政党和个人绝无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的特征。且共和国宪法上写明,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然而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民众上访率,为了息讼,为了使可能不法的行为合法化,竟然预先用签约聘用的形式,包下当地所有的律师,其举止不仅荒唐可笑,而且这也造成极坏的影响。这样的“强强联合”,客观上重复了封建社会法律为权势撑腰的老套,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丧失了维系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底线。
其次,说到法治国家的建设,可引申很多,如西方宪法中“三权分立”的制度,从近代的孙中山要建立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到当代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不看到它的影响所在。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能保证各种权力的制衡、能保证国家从封建的人治到民主法治、能保证民主法治国家的所有事务均能处于法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约束之下。又如, 说到司法中立,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前面报道中的科尔沁区政府似在依法操作,但是在因拆迁涉及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地方政府签包了所有律师,对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来说,则明显显失公平。再如,司法机关在行诉案件争议中,保持中立,非常必要。不久前,贵州瓮安县事件中的教训之一,是政府机关处理民间事务中,动辄动用警察,渐失民心。而在具体事件中,保持司法调解,和平协商解决问题,也不是没有先例,06年曾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还进行调解,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就是例证。

1972-1978年下乡.1978-1984年,在重庆某高校教务处工作.1984至今任专职教师,现职称为高级讲师.任教以来,公开发表文章四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