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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叶新按:SHANGHAI71日的YJ袭警一案,震动全国,在SHANGHAI更是惊骇不已。网评如潮,跟帖无数,尽管网G,尽加删除,但街头巷议,如火如荼,至今不息。

我首先想到的是凶手YJ不该如此残忍,即便警察与你有冤有仇,也不至于有死罪;即便有死罪,也应该由司法部门执行。所以我对六位惨遭杀害的警察表示痛切地哀悼,同时对死者的家属真诚地表示慰问。我素来反对互相残杀,以暴易暴,对这次的悲剧我也是如此态度。

但此案意义重大,就如XZ事件和瓮安事件一样,是长期积累的总体性的社会尖锐矛盾的一次大爆发,加上汶川地震的群众性大规模的维权问责并未了结,倒了那么多校舍,死了那么多学生,千万家长们绝对不会就此甘休。这四件事情加在一起,真让人担心会不会激发社会“地震”甚至ZHENGZHI“地震”,虽然地震级数不知,但我想这一类型的“地震”不论震级多少,一定势在必发,难以避免,因为其端倪已初见于险象环生的奥运火炬传递,“灾害”可能出现在更加让人提心吊胆的奥运大会之后。这样的“地震”安危系数未知,是肯定会比自然界的地震更为可怕的“地震”,因为它的社会成本极高,改革甚至会毁于一旦,民族极有可能大动荡,社会极有可能大倒退……我这不是危言耸听!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惟恐天下不乱!

为了避免这样的危机,就应该公开地、公正地、理性地、坦诚地、迅速地、合法地处理现有的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案件,万万要谨而慎之,开诚布公,勇于面对,善于解决。因为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是“燎原之星火”,隐瞒事实,欺骗民众,只能激起更大的民愤,燃起更大的烈火。

瓮安事件的处理已经带了一个好头,尽管这是在民众的巨大压力之下不得不作出的让步,而且仅仅是初步,但毕竟是进步,应该支持和欢迎,因为它有利于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事件的解决。但对比SHANHHAIYJ杀警一案,有关方面举棋不定,态度暧昧,尤其是那场新闻发布会,漏洞百出,不但无益对案件真相的厘清,反而顿生更多疑问。现转发网上两篇文章,一是“合理提问”,很有理性;一是公开信,也毫无敌意,谨供关心这一案件的网友们参考和思索,目的是希望促进这一案件的合理合法的了断,使得鲜血并不白流,使得悲剧化为沉痛的教训并变做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沙叶新08722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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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杀警案新闻发布会的14个合理提问

警方公布一:

2007105日晚,YJ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被闸B巡警盘查,并拒绝出示身份证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

提问1YJ拒绝出示身份证和自行车来源证明,是其没有携带还是携带了故意不予出示?如果是没有携带,则应认为是客观无法出示,而非主观故意不予出示。(这点非常重要,这点判断YJ当时是否配合巡警执法)

提问2YJ是如何就此二种情况,告知当时的巡警?(从新闻发布会上知道,警方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全程录音,要求予以全部公开,而不是选择公开)

提问3:当时的巡警是从何依据判断YJ属于这2种情况中的一种?是直接确认从YJ的诉说,还是根据YJ的诉说再作个人判断?依据又在哪里。

警方公布二:

"在查清YJ真实身份及自行车是租用等情况后,尽管杨在盘查询问过程中一直不予配合……"

提问4:在YJ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警方是如何查证出YJ真实身份及自行车是租用等情况的?还有这个"等情况"包含了哪些情况。

提问5:从YJ进公安局到警方查证出情况,到警方予以放行,共耗时多少时间。

提问6:从YJ被予以放行,说明此次交通案件已经结束,就此案件的处理结果,请警方予以公开,比如罚款多少,拘留几天,等等等。

警方公布三:

“事后,杨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公安局和闸B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并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无理要求。”

提问7:要求公开YJ所有的信访件、电子邮件,尽管这些资料被警方认为是无理要求,但案情重大,关注度极高,公布出这些所有资料,能让公民更清晰地了解YJ无理在哪里,起到对全民的普法的作用,防止更多的中国警察被杀。

提问8:要求警方公布对YJ所有的信访件、电子邮件的所有回复。让公民们了解警方是如何一如既往地对YJ进行耐心教育。

警方公布四:

“督察支队两次赴京对YJ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但杨均不予置理,还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B公安分局民警。”

提问9:警方是否对所有的外地违法人员都赴当地劝导?

提问10:如果警方不是对每一个外地违法人员都赴当地劝导,那警方为什么要对YJ如此地关爱有加。要如此一如既往地追着YJ进行耐心教育。

提问11:要求公开督察支队两次赴京的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内容,和YJ受教育后对自身的认识结果。

提问12:警方是如何事先知道YJ要“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B公安分局民警”的?

提问13:警方知道YJ要“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B公安分局民警”后,又是如何“耐心教育”和防范YJ个人的?请拿YJ骑无证自行车,拒绝出示证件就要进公安局进行做比较。

警方公布五:

YJ看见保安顾建明”;“正在工作的民警倪景荣(47岁,后保处服务中心主任);“方福新(50岁,治安支队)”; “张义阶(56岁,治安支队)”;“张建平(47岁,北站派出所)”;“遇上民警徐维亚(48岁,交警支队)”;“遇民警王凌云(27岁,交警支队)”;“遭遇民警李珂(49岁,科技科)”;“等电梯的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正在室内工作的督察支队民警林玮和李伟”;“隔壁纪委监察室主任孔中卫”;“随后赶到的督察支队副支队长陈伟、民警容侃敏、纪委干部黄兆泉”。

提问14

1、要求公布: 2007105日晚盘查YJ的闸B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姓名、年龄;

2、要求公布:在警署内耐心教育YJ的警察姓名、年龄、职务;

3、要求公布: 所有受理YJ信访件、电子邮件受理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所属警署;

4、要求公布:两次赴京对YJ进行耐心教育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所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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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龙律师就YJ案给SHANG-HAI公检法公开信

刘子龙(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SHANG-HAI市公AN局、SHANG-HAI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SHANG-HAI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谨以个人的名义向SHANG-HAI袭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员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伤正在康复中的警员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达问候!向为维护SHANG-HAI市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忘我工作的广大干警表示敬意!

Y-J袭警,剥夺了SHANG-HAI六名警员的生命、严重损害了五名警员的健康,给死者的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广大干警心灵上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血案震惊了全国上下,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其影响及意义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

Y-J杀害警员的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应当及时公开,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案件的承办及审判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Y-J应该享有的辩护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因为此案影响巨大,若处理不当,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会丧失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会进一步恶化警民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案发到今天,SHANG-HAI市公安及检察机关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做了许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并非无可挑剔之处,仅以本人一般般的专业水平就发现几处不妥,现予以提出。(为不让公众怀疑我具有谄媚执法机关之嫌疑,特以公开信方式提出,以让公众如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样监督本人),希望能够得到SHANG-HAI市公、检机关的理解和重视。

一、对刑拘及追究“造谣者”J啸寅“诽谤罪”的异议。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你两机关所承办的J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J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J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SHANG-HAI市公AN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 人格权利”、非法人单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誉权利”,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政府,这些“机关”都不是由公务员集资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独立法人”,这些机关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说这些机构的“关格”或“府格”受到损害,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其诉讼权利的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这些机关本身。

不难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J啸寅而侦办的“诽谤”一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局、院错误理解或曲解了国家法律。

二、对知道Y-J作案动机和指证SHANG-HAI市公AN局的人连连采取隔离和强制措施让公众心生疑惑。

Y-J杀害警员后果严重有目共睹,构成犯罪无可辩驳,具有应受惩罚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众当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有许多为Y-J抱不平的声音。经我对互联网上的部分网络观点的归纳发现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声音是因对SHANG-HAI市公、检机关案件承办中不能公开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经发生,Y-J已构成杀人重罪,但公、检、法机关却不能因急于惩罚犯罪而违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违法、不透明的执法甚至是违法的执法为代价来惩罚犯罪。公众对SHANG-HAI市公安机关的质疑主要集中在:

1Y-J母亲是Y-J方面除了Y-J本人之外最了解Y-J与闸B公安分局纠纷真相的人,本应该是Y-J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实真相的证人,而SHANG-HAI市公AN局却以“协助调查”之名将杨母隔离,这是明显的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让知情者作证、真相不能公开,审判怎能公正?

2J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证SHANG-HAI公安实施伤害Y-J行为的证人,SHANG-HAI市公AN局作为被指证人、讲的不客气一点就是“伤害Y-J嫌疑人” 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作伪证之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审判机关可以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而SHANG-HAI市公AN局绝对是没有依据、也没有资格去抓捕并刑拘指证你违法或犯罪的证人的,这是明显的迫害证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此一来等于向全社会公告你局已被J啸寅的指证吓破了胆,无奈之下只好不择手段地去“杀人灭口”。如此办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众如何能接受?

三、SHANG-HAI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为Y-J辩护的行为不当。

Y-J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Y-J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Y-J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Y-J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而不应由SHANG-HAI检方从中传递。SHANG-HAI检方拿出一份其给Y-J所作的笔录作为Y-J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Y-J,至少有五处疑点可证明检方此举不正常。

1Y-J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SHANG-HAI检方已提前将此消息与Y-J沟通过,为何要提前沟通?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怎么能证明不是SHANG-HAI检方借Y-J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北京律师与Y-J并不熟悉,更不知Y-J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Y-J所签?这是根本证明不了的;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SHANG-HAI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3、在手拿所谓“Y-J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客观上SHANG-HAI检方在充当着Y-J的代理人,这一点十分不妥:Y-JSHANG-HAI检方公诉的对像,他没有任何信任检方的理由;如果Y-J信任SHANG-HAI检方,当初何不通过向SHANG-HAI检方申诉以解决纠纷、何至于走到袭警杀人的地步?

4SHANG-HAI检方为Y-J指定的律师,除了其本身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法》及职业规范以外,其数次向媒体说出侵害Y-J权益的话,国人共睹,不知SHANG-HAI检方是否已把谢律师公之于众之言论也通报给了Y-J?至少北京律师没有作出此行为;Y-J不选择其父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而任用SHANG-HAI方面为其指派的律师有何理由?

5SHANG-HAI检方称Y-J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我认为此说法也令人无法接受。对Y-J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Y-J母亲在何处,Y-J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Y-J更不知其母在何处,Y-J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Y-J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Y-J母亲聘请律师Y-J就只能接受SHANG-HAI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不过从这一句话中我就可以判断出:Y-J的母亲百分之百的在SHANG-HAI市公AN局的控制之下,否则决不会提此条件,否则也不会赶走北京的律师!

四、不能公开Y-J与闸B公安机关发生纠纷的全部过程无法令人信服。

感谢SHANG-HAI公安机关具有如此现代、完美的执法记录。既然SHANG-HAI警方把去年105日在街头初遇Y-J时的查车对话都录的清清楚楚,并称“办案过程记录完整”,那么就应公开Y-J在派出所6小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全国人民都在洗耳等待,这也是澄清J啸寅捏造不实之词和了解Y-J多次投诉、索赔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证据;可直到今天,SHANG-HAI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钟的内容来!六七个小时的录音只公布开头的四分钟,到底是什么原因?SHANG-HAI市公安机关事到今天总不能说“只录了开头、其余没录”或“不慎遗失”了吧?

出示证据有头无尾、取其所需如何能还原事实?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五、SHANG-HAIAN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Y-J在去年10月纠纷发生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闸B分局交涉索赔及要求处分警员的事情,SHANG-HAI警方并两次派督察人员赴京与其“协商 ”、“做工作”。既然有Y-J的投诉,理应一并公开,公众自然可以从中看到Y-J投诉的经过和看到其投诉的理由,这也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殴打过Y-J的很好机会,但SHANG-HAI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难以让公众接受。

……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国人民一样,都希望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审理Y-J杀害警员一案,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SHANG-HAI市公、检、法机关应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中央负责、对被害警员及家属负责的态度来侦、诉、审此案,公布真相、公开审讯、公正判决,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应藏藏掩掩,含糊其词;只有这样,才能证明SHANG-HAI市公AN局此前及现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才能证明SHANG-HAI警方心中无私不怕见光,才能彰显SHANG-HAI市的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才能展现SHANG-HAI市有关领导博大的心胸,才能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满意;才能告慰于死者;只有溯根寻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部分公众对公安机关有对立情绪,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但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后SHANG-HAI市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那么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

时代已不是过去的时代,中国已不是往日的中国,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提高不了SHANG-HAI公安机关的声誉,靠违法的强权和令人反感的专制维护不了SHANG-HAI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于面对、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促进SHANG-HAI社会的和谐与正常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开办奥运会,这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的大事,希望SHANG-HAI市公、检、法与SHANG-HAI市委能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重大问题及Y-J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头蛮横地对付一切,坚决不做经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鲁莽,如果SHANG-HAI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实、能堂堂正正任由Y-J选择辩护律师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强加律师给Y-J;如果能够以允许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此案,那将是十分令我肃然起敬的事情,我将购买《解放日报》一个版面的位置向SHANG-HAI市的公检法致以敬意!向SHANG-HAI市委、SHANG-HAI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Y-J任何刑罚Y-J都不会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证全社会公众都会从内心敬仰SHANG-HAI市的公检法和SHANG-HAI市委的光明磊落与坦荡;若如此,则证明SHANG-HAI的公检法的执法是严格的,SHANG-HAI公安的形象是伟大的,SHANG-HAI社会的是真正和谐的。不知我的愿望能否实现,那就看SHANG-HAI市委及SHANG-HAI市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实力和有关领导有没有这个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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