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搜索: 作者 标题

0

支持

文章标题载入中...

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点击收拢文章正文

“女司机遭抢撞匪”事件在网上舆论鼎沸,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撞得好!”因为不久前我在广东遭飞车贼抢劫时,乃是徒步街头,当时就想,若是开车就好了,我会毫不犹豫飞车追奔,管他后果如何,撞了再说,虽然包包里仅有数千元和若干重要证件——那绝对是本能的反应。因为事实告诉我们,报警基本是徒劳的,一则劫案频频难以顾及,二则线索不明难以破案。可不,几个月过去了,警方那里没有任何“佳音”传来,这是意料之中的。

自我分析:从人的本性出发,大抵对于加害自己的罪犯,我们都是会反抗的,如果放弃反抗,一定有万不得已的理由。怎么反抗才是适当和正当的?大道理人人会说,诸如不宜“以暴易暴”之类。但是大道理应该服从“合理的人性”。什么是“合理的人性”?我以为就是面对刑事犯罪的“以暴制暴”——该出手时就出手。

我们的司法实践是存在问题的,客观上剥夺了良民足够的自我防卫能力。有网民举例说,当匪徒还只是以语言威胁时,如果我马上到路边拿了根木棒,先下手为强,把匪徒的脑袋给砸坏了,匪徒顶多不过算是流氓,拘留了事,我则成了伤害或杀人。由于这样,良民就被置于侵害与防卫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处于弱者地位的良民怎么还能有胆量选择防卫呢?如此“厚歹徒薄良民”,社会风气怎不败坏?为什么偶然挺身阻止匪徒的人都会倒在血泊中呢?因为相比歹徒肆无忌惮,英雄则畏首畏尾,因为英雄很怕主动出手击伤或杀死匪徒,那样很可能会犯下伤害罪乃至杀人罪。周围群众也因为类似的原因不敢加以援手,只能压抑住心中的勇气。如果群众的权利只能是“扭送”匪徒,而不是“消灭”匪徒,群众是不会有勇气出手相援的。

诚哉斯言!在社会风气如此堪忧的情况下,面对歹徒的“宋襄公式的仁义道德”,只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灭自己的威风。何况,《刑法》给了我们足够的保护,只是我们“解释”时常常陷于机械的教条主义,让良民受尽委屈。《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胁和侵害时,拥有无限度防卫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灭”匪徒。即使匪徒在得手后逃跑之中,由于当事人仍在承受抢劫贼人的不法侵害,追击应视为正当防卫其中一部分,这是公民理应享用的“追捕权”。

在大部分情形下,我是反感“防卫过度”说法的。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行为充满变数,起初可能是劫色,后来就发展成劫财,遭遇反抗就变成了劫命。任何一个良民,此时都是处于弱势地位。能够有效反抗,已经上上大吉,怎能苛求其行为的“恰当”?良民对匪徒的防卫和出击,是正义对邪恶的斗争,通常情况下,都是“恰当”的。那位女司机若不撞人,又如何拿回自己的合法财物?如此“以暴制暴”,自当鼓励乃至奖励。现在女司机“聪明”地说,她是不想撞死人的,只想夺回自己的财务。由此“动机”出发,似乎不应加罪。我倒是要追问一句,倘若女司机说,“我当时恨不得把他们撞死,哪怕钱夺不回来,出这口恶气我都会驾车追击!”司法又该如何发落?不怕读者说我法盲,我就持有这种想法——钱追不回来还不是大事,放过劫匪才是大事。只要有可能,我是一定会猛撞劫匪的,哪怕知道会把他撞到阎罗王那里……

在需要血性的场合要求理性,这是很不人道的。站着说话不腰疼,不腰疼的人你遭劫一次看看,保不准比咱还义愤填膺!如同那位某省作协副主席“讴歌灾难”一样,灾民扒了他的皮的心思都有!所以,我特别为改判4年的辽宁的哥和被判3年半的湖南的哥鸣不平!我相信,他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像广州许霆案的连锁反应一般,最终走出“同案不同罪”的阴影,成为正当防卫的好汉,而不是加刑的罪犯。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发表评论

称  呼:    要留下称呼请注册(或者登录)博客中国帐号

主  页:

内  容:

[刷新评论]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 载入中,请稍后...
[郑重声明] 博客中国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博客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百度提供的广告

我的导航

杂文家,专栏作家,资深媒体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77级。《上海采风》杂志主编、《家家乐》杂志常务副总编。编审。著有《家庭启示录》、《爱情随想录》、《中国陋俗大观》、《开满鲜花的小屋》、《无所不侃》等20种著作。

反病毒中心

博客中国48小时文章排行

48小时点击排行
48小时热评排行
48小时支持排行

博客中国精彩互动图文

博客中国最新文章列表

主编信箱|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客服中心| 人员招聘| 友情链接| 导航| 注册
Copyright 2002 - 2005 Boke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