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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之大结局
杨佳行刺沪闸北警察分局一案,中外观瞻所系,俨然已成为一大要案,其意义已经超乎法律层面,突出反映了转型期社会警民冲突以及更深层次的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在公力对一个公民不予救济的情况下,公民是否有权利采取私力救济?暴力均势所构成的和谐之路是否进入快车道?究竟谁代表正义?以及如何通过个案实现正义?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挑战。
一、 就案子目前来看,存在许多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
1、 委托优先于指定原则,未见贯彻。杨案发后,闸北警察分局竟然指定一名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前来为杨佳提供法律服务。盖杨佳虽为平民,但杨氏举家谅不至于不为其雇请律师,而且许多民间律师纷纷示意乐为杨佳免费提供辩护。在杨家及民间均未明确表态对其爱莫能助的情况下,贸然先行指定殊为不妥。
2、 审慎的立场、态度遭到破坏。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人是审慎的。先期介入的申江谢某的评判,显然有违法律人的审慎立场,带给读者的信息是不利于杨佳的,使人以为杨佳形容猥琐,状类小丑或不逞之徒或天生罪犯,不辩而预言结局更为时过早,更使公众有充分理由怀疑律师职业操守。
3、 回避的原则未被遵守。利益的牵扯、纠葛与法律的公正是相冲突的,太多的利益牵扯或者过于密切的特殊关系比如亲情、恩遇、臣属关系等会妨碍侦、控、辩、审、判的公正,居沪谢某一方面担任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经年,一方面又要为京籍刺客杨佳提供服务,很难一手托平两家,理应回避。另外从谢某的行状来看,并无经办人权或公益案件履历,不堪担此重任,其实际表现也证明并无杰出之处,没有将真相很好的呈现出来,其行为也使地方政府信用大打折扣,坊间因此有云其是“二检察官”。但谢某也许是应招而来为政府救急,急政府之所急,但在关键时刻不知避让、不能谨言慎行,事后也不反思,主要还是法律历练不够,大场面经历太少。
4、 当事人主体地位被遮蔽。杨佳案爆发后,其先前病历之有无也成了问题,其本人每日遭遇国人懵燃不知,其母之情况国人揪心,其父情况也不甚明了。凡此种种,都使人对正义测不准,或曰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之。看得见的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之。要知道中国曾经是一个连林昭、张志新、刘少奇都可以搞定的国家,还有什么案子“做”不成呢?一切公知和法律及良心人士要学会关注,对一切歪曲、屏蔽、炒作杨佳案的行为警惕之、批评之,勿使当事人主体地位遭到削弱。
二、 社会层面的意义。杨案并非简单的凶杀案,其社会学意义超越了法律层面,已经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事件。此案是多年来警民关系紧张的一次集中爆发,连同不久前的瓮安事件,昭昭在目,深入人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必然使此案庸俗化、矮化。故此,解决好此案是化解警民关系的重大历史机遇,冤冤相报必定会为未来的警民关系蒙上更大的阴影。此为社会意义之一。社会意义之二,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解决,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在处理本案上应予突破,也能够突破,也可以突破,因为它不像西藏事件、瓮安事件那样复杂,解决好这样的“小”案子,在当下中国完全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意义之三,对杨佳的不罚,意义高于惩罚。现在媒体的反映,只要不是警方散布的信息,杨佳的形象已经十分鲜明,“杨大侠”、“杨家将”、“杨壮士”等称谓在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很平常,足够的民意支持反映了人心向背。此案之判决若无视民意,法律效果将与社会效果发生严重对立,社会冲突与断裂将不可逆转。现在有些网路已经出现《杨佳袭警,调查细节令人困惑》(已被网管删除)、《主张废除死刑的精英们是否能饶杨佳不死?》(已被网管删除)、《上海袭警案卷宗已移交检方“偷车报复”属实》(已被网管删除),某著名记者撰写的《上海袭警案迷雾重重》也被“著名网路”天涯删除,这样压制民意的现象,实在令人费解。
三、 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如何刀下留人。杨佳案如果发生在西方某些国家,自然有大陪审团为其主持公道,杨佳可能不死。因为陪审团基本反映淳朴的民意,会对警方和杨佳分别进行民意调查,将警察这个群体放在十数个社会群体中列出多个指标加以评判,民众自然会给出客观的评价,分辨出善恶,谁为伪善真恶?谁为小恶大善?做出是非判断,谁有罪、谁无罪就一目了然了,外国一个普通的民意调查公司也会给出公正的调查结论。如果在传统中国,杨佳也可能不死。女刺客施剑翘刺杀已经放下武器、脱掉戎装、一心向佛的居士、对近代中国有重大贡献的政治家孙传芳,尚能不死,何况杨佳。实现正义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正如古话所说“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尤其是当公务人员执法不公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纠正之,公民是整个社会最后、最大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也就是古话“礼失求诸野”的含义。当个别地方政府失灵时,当个别政府人员缺失正义时,公民应教育之使其重拾正义。公民权是政府一切权力之母,天然具备教训政府之资格。此也就是美国《独立宣言》所载“但是,当政府长久的对人民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表明要鱼肉人民,那么这时人民就有权利也应当推翻这样的政府,以保障自己未来的安全。”之深意。杨佳案在当下可由特别法庭宣判之,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之,可依法启动特别程序。
2、如何善后处理。善后处理是在搞清问题之后的善后处理,这种善后不是仅仅给一大笔钱就了事了,而是充分尊重其愿望,7、1事件殁者遗属的愿望是否像外国被害人家属一样强烈要求不要判死刑呢?现在也不得而知,中国有句古话“冤家易解不易结”,中国公务员家属的水平和境界怎么也不会低于普通的外国人吧?况且中国普通劳动妇女宽恕杀人犯的也有成例在先,国内外的善心仁爱将会对此事的妥善解决有重大启发作用,视而不见不算上策。
3、如何办好一案,解民倒悬。瓮安民变和上海闸北警察分局被刺一案都说明官民冲突、警民冲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两案有一比。事实上瓮安官方的反思和对于警界的断然处置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挽回了瓮安民心,令人遗憾的是上海个别警方到现在还是捂盖子的姿态。瓮安事件也未见将传播奸杀消息(此为合理怀疑)的人士以造谣罪逮捕之,而杨佳事件在未经依法审判定性前即将郏啸寅逮捕,这样的苗头很难见上海一隅单方面能对杨佳事件做出什么反思。“一个巴掌拍不响”,人们有理由期待有新的变量介入杨佳案,并希望能有个多赢的结局。杨佳案将成为中国选择什么样的和谐道路的标杆?暴力均势所达成的和谐之路已经浮出水面,坚持国家垄断暴力的结论将遭到新的挑战。只有和谐才能够达到和谐,惩罚、报复不是善,以暴易暴不是善,用善的方式达到善,是需要大智慧的。今天的世界发展和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改革开放造就的法治大环境,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善的资源,就看我们敢不敢使用或启动它。

曾在传媒工作多年,过去20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日本问题、中国近代思想文化问题, 近10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民国初年法治问题。
作品和案例主要涉及文、商、法等领域,认为用大爱心做小事情,就是“一天人,合内外”。
知白守黑,慎终追远;得天独厚,守身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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