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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啥子权力干预企业捐款
但凡民事法人与自然人的自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就是合法行为。汶川地震后,包括世界各国的政府和民间组织与个人,向灾区和灾民捐献了数以百亿的款项,都是非法律要求与强迫的自愿。红十字会,其实大家都知道其性质与归属,但它依然表示自己是民间的非官方组织。所以,投捐与受捐两方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也是普适的民事行为。
联合利华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捐款认捐与实际缴付,分明就是上述的民事行为和事项。民事事项的权利属于私权利,与公权力无关,除非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向法律主张。民事事项的强制性在于承诺至上,不得单方反悔。但若承诺时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当事双方还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即使如此,因为捐助是非商业性的行为,不会也不应当对受捐方构成实质损害,所以承诺的捐项可以撤销,且通常不会送交法律或仲裁机构处理。
综上,慈善捐款捐物均与政府行政无关,只有因捐募事项发生不合时,当事方可以向法庭或仲裁机关提请诉讼。于此相关的是,汶川地震受捐方,比如红十字会只是捐幕事项的代理,本身应按照公共准则告知捐献人履行捐献款物的基本要求与原则,不仅仅自己的银行账号,而且非常重要的至少是,作为一次公众自愿参与的活动截止日期。所见到的报道和公告中,红十字会分明没有做明确表示。显然,就此而论,红十字会有明显的失职。
如果红十字会觉得有关企业的缴付已经逾期,以一般民事规则来看,应当首先与认捐人平等协商,确定最后期限或认定对方是否撤销了原本承诺。这样,关于捐款的任何其他推诿托词,都会经由协商而定夺,不会对原有的疏漏不清再变生更多歧义。以当下联合利华等若干外资企业向舆论和公众做出的辩词来看,红十字会等机构似乎没有与他们进行明白协商。在不排除认捐企业毁约的可能同时,红十字会依然明显失职。
但却是国家商务部率先披露此事。首先这来得十二分蹊跷,在红十字会和认捐企业间尚未发生纠纷时,商务部有什么义务来行使行政权力?即使假定公权力可以插手民事事项,也是民政部距离赈灾事项更近,依然与商务部无关;即使红十字会投诉,也应当向自己上级主管的民政部办理,依然与商务部无关。而看到的报道来得更莫名其恶,原来,商务部从募捐一开始就侦缉或搜集这些企业的举止,将有关事情累累在案。
也就是说,商务部对这些,其实更可能是更多的企业实施法外监控。商务部一方面没有事先告知这些企业他们的捐款举止已经纳入其监视管控,另一方面,也没事先告知这些企业,如不及时履行承诺,他们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一方面,不是民政部而是由商务部关照此事,商务部向这些企业宣示他自己有比民政部更有效的权力来对待这些企业的这样的行为。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既有的法律从来没有表示授予商务部有这样的权力。
食言,拒绝履行承诺,在民法之外人们将其归结为缺乏商业道德,或归类为道德欺诈。而商务部的作为呢?以直接的法律衡量,可称为非法;以间接法律,比如“民法”论断,则是违法。两相相比,前者不过是私性的品行问题,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对社会的大弊;而后者,则是公权力的越权颟顸,无论如何都会对社会致成危害。且不论商务部只编制外商企业的黑名单,分明是出自行政权力的歧视,违反法律意志,也违背权力准则。
公权力之所以能干预民事事项,而且屡屡得手,就在于其依据道德而不是依据法律,还更在于这样的做法可以调动民间情绪,而人们对联合利华等企业表现出来的极大愤慨,组证明商务部拿捏有术。若商务部受法律约束呢?他断不胆于如此这般,因为相关企业会到法庭告诉,并要求令人瞠目的赔偿。那样的情形,不是别人,只能是商务部部长来张口为自己的行为结舌,不是这些企业向公众表示自己歉意什么的,而是商务部长软下来向企业家们鞠躬。
看起来,现在的情形是,商务部来得很得手,也狠得手。在道德声浪中,联合利华等企业要忙不迭地辩白洗脱自己,不要说人们不屑于关注些许企业的权利如何,连这些企业也不胆于声张自己还有权利不得公权力随意冒犯。外商企业的权利与本土自己企业的权利无关,这个道理推下来,他人的权利也与自己无关。于是,每每自己的权利为公权力随意践踏和摧残的时候,悲屈地呻吟别人为什么对公权力为什么如此阿谀,对自己的命运冷漠于无情之中。
独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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