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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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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范跑跑的言行没有构成违法,那么开除没有违法的范跑跑的教育部怎么了呢?据确认,2008年6月11日晚上,范美忠接到了光亚学校卿校长的电话,获悉国家教育部决定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因此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固然,范跑跑在地动山摇那一刻弃学生而独自逃生,他的行为很不高尚也不道义,与我们对历来教师的“期待”很不符,范跑跑是失德了。此外,范跑跑还在事后在网上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发表了“另类”的观点,范跑跑是失言了。但老师还没有违法,因为在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哪一条规定“教师在地震中先于学生逃命”要追究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发表真小人的言论要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范美忠的言行也还没有达到以上三条标准之一,因此,范美忠并没有达到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条件,教育部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属于不合法的侵权行为。虽然我们有情绪,但我们更要依法治教,如果以民愤替代法律掌管生杀与夺,那是法制社会的倒退。

把一个并没有违反教师法的教师开除,教育部的这一行为反而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执教权。看来,不是范跑跑违法,而是开除没有的违法的范跑跑的教育部违法。

如果被突然袭击的地震而吓得撒腿飞跑的教师失职(他的失职还并没有造成学生的死亡),而吓坏了范跑跑导致失职的学校豆腐渣工程,导致成千上万的中小学生葬身的学校废墟又是谁之过?豆腐渣工程跟抗震指标、建筑质量监督有没有关系?跟教育经费的投入有没有关系?又要追究到谁的责任?出现如此大的教育事故不去追究,倒去认真追究同为灾难受害人的范跑跑,是不是舍本求末?而且下属的过失,上级主管部门要不要承担部分责任?

耶稣说:“你们谁没有罪的,出来用石头砸死她。”在范跑跑的“失职”事件中,哪个人没有一点过失的,出来骂死他;哪个部没有一点责任的,可以出来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范跑跑逃跑了,教育部吊销他的教师资格;某某部失职了呢,谁来吊销他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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