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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成为全国首例状告好莱坞影星辱华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他们在诉状中提出4项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莎朗·斯通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莎朗·斯通到汶川县地震现场向不幸遇难的中外公民默哀3分钟;判令莎朗·斯通向全体中国公民作出深刻的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忏悔;判令莎朗·斯通赔偿900万美元精神损失费(捐给灾区)。
代理人李原和王理乾律师认为,莎朗·斯通这种荒谬的、侮辱性的言行通过电波迅速传遍了全世界,严重伤害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感情,同时也引起了全世界一切正义良知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强烈抗议,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之规定,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沙朗·斯通的言论是否触犯刑法,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官司胜诉了,当然振奋人心。设想一下,美国的莎朗·斯通在中国警察的押送下,不仅亲自到汶川县地震现场向不幸遇难的中外公民默哀3分钟,而且还要向全体中国公民做出深刻的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忏悔。此外,莎朗·斯通还不得不拿出900万美元作为精神损失费捐献给四川地震灾区。正所谓杀一儆百,以正视听,看谁也后还能对中国国内发生的事情说三道四?
问题在于,沙朗·斯通并非中国公民。即使她是中国公民,仅仅因为她说了一句“四川地震是报应”,就将其绳之以法,并且判处900万美元的罚金也是量刑不当。
早在两千多年以后的西汉时期,中国就形成了非常系统的天人感应理论。董仲舒有言:“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自非大亡道之世者,天尽欲扶持而全安之,事在强勉而已矣。”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从无神论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老天爷一类的事物,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一样都是自然现象。任何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面对自然灾害的受难者,我们应该报以同情,施以援手,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崇尚的道德准则。如果有人发表言论偏离这个标准,自然有人起而谴责,表达义愤。这些都是无可非议的。“凡事则有度,过犹不及。”再表达愤怒的时候一定要以理服人,切不可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客观地说,沙朗·斯通顶多是用词不当,我们犯不上因为她的不恰当言论耿耿于怀,更没有必要因此对簿公堂。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无用科学理论解释很多自然现象。很多非科学的说法,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言行。当我们遇到不幸的事情,别人依然谈笑风生,甚至将其视为一件“有趣”的事情,我们当然不高兴,但是也不能因为我们遇到不幸的事情,就要求别人和我们一样也悲痛欲绝吧。沙朗·斯通借用佛教中的“报应”一词,表达她对汶川地震的看法,属于她的理论水平有问题。我们总不能指望她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看待汶川地震吧。
从“报应”一词的内涵来看,如果把地震说成是报应,也并不等于说地震的受难者就是活该。无非是是哪老天爷说事,借地震一事变相表达对其他问题的不满而已。两千多年来,我们不是一直在都这样看问题么?遥想1976年发生唐山地震,我们不也使用了“天怒人怨”一词来表达对“十年文革”的不满么?如今,我们一方面鼓吹所谓“天佑中华”,另一方面又对别人的一句“地震是报应”义愤填膺。有那个工夫,还是想想怎么帮助灾区人民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吧。事情做过头就难免有哗众取宠的嫌疑了。
我不知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已经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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