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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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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美国演员莎朗·斯通在法国戛纳电影节接受采访时,称四川大地震是一件有趣的事情,还称其为“报应”。此言一出,国内舆论哗然。甚至有人发出“抵制莎朗·斯通”的倡仪。据悉,近日迪奥中国也发表声明,撤销及停止任何与莎朗-斯通合作。6月1日,昆明两市民因无法容忍莎朗·斯通的辱华言论,正式委托律师为其代理诉讼。6月2日,孙先生和王女士将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以侮辱罪追究莎朗·斯通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到灾难现场默哀3分钟,并分别索赔900万美元精神损失费捐献灾区。

这将成为全国首例状告好莱坞影星辱华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先生和王女士在诉状中写到:好莱坞女星莎朗·斯通2008年5月24日在法国戛纳电影节上,竟然把汶川地震这种自然灾害说成是对中国人的报应。这一恶性侮辱事件发生后,莎朗·斯通轻描淡写的道歉言语缺乏诚意。先生和王女士均表示,尽管自己是一名普通市民,但当听到这样的声音后,本已悲痛的内心再次受到伤害,作为一名中国人,尊严受到了严重侵犯!于是,他们委托了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原和王理乾,准备就此事分别提起诉讼。

他们在诉状中提出4项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莎朗·斯通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莎朗·斯通到汶川县地震现场向不幸遇难的中外公民默哀3分钟;判令莎朗·斯通向全体中国公民作出深刻的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忏悔;判令莎朗·斯通赔偿900万美元精神损失费(捐给灾区)。

代理人李原和王理乾律师认为,莎朗·斯通这种荒谬的、侮辱性的言行通过电波迅速传遍了全世界,严重伤害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感情,同时也引起了全世界一切正义良知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强烈抗议,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之规定,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沙朗·斯通的言论是否触犯刑法,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官司胜诉了,当然振奋人心。设想一下,美国的莎朗·斯通在中国警察的押送下,不仅亲自到汶川县地震现场向不幸遇难的中外公民默哀3分钟,而且还要向全体中国公民做出深刻的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忏悔。此外,莎朗·斯通还不得不拿出900万美元作为精神损失费捐献给四川地震灾区。正所谓杀一儆百,以正视听,看谁也后还能对中国国内发生的事情说三道四?

问题在于,沙朗·斯通并非中国公民。即使她是中国公民,仅仅因为她说了一句“四川地震是报应”,就将其绳之以法,并且判处900万美元的罚金也是量刑不当。

早在两千多年以后的西汉时期,中国就形成了非常系统的天人感应理论。董仲舒有言:“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自非大亡道之世者,天尽欲扶持而全安之,事在强勉而已矣。”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从无神论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老天爷一类的事物,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一样都是自然现象。任何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面对自然灾害的受难者,我们应该报以同情,施以援手,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崇尚的道德准则。如果有人发表言论偏离这个标准,自然有人起而谴责,表达义愤。这些都是无可非议的。“凡事则有度,过犹不及。”再表达愤怒的时候一定要以理服人,切不可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客观地说,沙朗·斯通顶多是用词不当,我们犯不上因为她的不恰当言论耿耿于怀,更没有必要因此对簿公堂。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无用科学理论解释很多自然现象。很多非科学的说法,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言行。当我们遇到不幸的事情,别人依然谈笑风生,甚至将其视为一件“有趣”的事情,我们当然不高兴,但是也不能因为我们遇到不幸的事情,就要求别人和我们一样也悲痛欲绝吧。沙朗·斯通借用佛教中的“报应”一词,表达她对汶川地震的看法,属于她的理论水平有问题。我们总不能指望她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看待汶川地震吧。

从“报应”一词的内涵来看,如果把地震说成是报应,也并不等于说地震的受难者就是活该。无非是是哪老天爷说事,借地震一事变相表达对其他问题的不满而已。两千多年来,我们不是一直在都这样看问题么?遥想1976年发生唐山地震,我们不也使用了“天怒人怨”一词来表达对“十年文革”的不满么?如今,我们一方面鼓吹所谓“天佑中华”,另一方面又对别人的一句“地震是报应”义愤填膺。有那个工夫,还是想想怎么帮助灾区人民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吧。事情做过头就难免有哗众取宠的嫌疑了。

我不知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已经接受了先生和王女士的诉状和正式立案,但是我敢确定无疑地说,这场诉讼最终必然以一场闹剧而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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