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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来串门,说了一件骇人听闻的案子。某酒吧一群俊男靓女诱骗年轻人喝酒,待其醉得不省人事,遂扶至房间……。醉者醒来时感觉腰部疼痛,痛处敷有一冰块,床头放着自己的手机,下压一纸条,上书请拨打“120”及自己所在位置等内容的提醒。
许多年前澳大利亚就发生过这种案件,至于它是否真的发生在我所在的城市,我没有亲自采访,但我想,我的公安朋友没必要给我撒这个谎吧。假如这是真的,面对如此可怕的案子,请大家想一想,如果真正为社会安定、人民利益着想,它是否应当公开?
假如让公众知道发生了什么,虽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但每个人也会因为知情而自觉加强防范,从而使犯罪分子很难得逞。反之,假如为了“避免恐慌”秘而不宣,只能使公众继续蒙在鼓里,进而使这种罪恶再次得逞的机率大大提高。请问,是公开还是保密对社会安定更有利?答案显然是前者。
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很多情况下,有关部门往往采用后一种办法,并美其名曰为了不影响破案和社会安定。可是,当案子一时半会儿破不了,又因公众不知情而再次中招时,社会就不恐慌了吗,就安定了吗?如此背离常人的思维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里特说:“人也者,我等皆识者之称谓也。”哈耶克对此的解释是:“当我们谈论人类时,我们必然意味着存在着某些人所熟知的思想范畴”。哈耶克继续指出:“没有丝毫智力,我们对其行为完全不能理解的东西,对我们来说不是人”。公开上述犯罪信息更有利于安全就是“人所熟知的思想范畴”。与此相悖的秘而不宣显然不为人所熟知和理解。那么,不向公众讲实情这种有悖“人所熟知的思想范畴”的言行,就只能有一个解释:不想公开信息者不是人。
人被非人统治,这样的社会还不可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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