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篇问责博文,赢得了不少掌声,但也招致了大量质疑。我向来不吝以最宽广的胸怀去拥抱花色各异的批评,也不惮以最坏的推测来迎接各种可能的下场。道理很简单:想了就说,说了就说了,说了就要敢于担当来自他人的评说和对待,因为他人也与自己一样,天然地享有思想、言论和行动的起码自由。
虽说真理越辩越明,但辩论过程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并非一步迈入真理,它只不过是想方设法试图证明己方观点的正确——尽管辩论者执意认定的“正确”在辩友或论敌那里很可能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或者,最终被事实与雄辩给惨痛斩断或完全推翻。因为道理也同样极为简单,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请记住,有时,一个人信服某观点正确只是因为它简单或者对称”,而不是因为论证详细(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我的疾书二则,不是在定位专家具体责任,也并非在预测官员是否失职,而是仅仅以街头巷尾的议论者或者以一名躲在旧房、睡在破床且“不知天高地厚者”的身份,本能、善意而又努力地发出属于我自己但又不完全代表我自己的最暴露的脆弱一问。
缘此,我无心为我那些出于本能的最朴素的知情欲望和责任关怀提出任何答辩,尽管有些言辞乃至全部思想又容易被人——事实上已经被人——指责为“激愤”、“天真”、“偏执”、“情绪化”甚至“别有用心”。
废话最好就此打住,不然又要再次讨人厌恶。再愚钝的我也会尝试弄清这样一个事实:废话万遍亦废话,真理无言也自明。本文笔锋即将转入我的地震关注第三站——救灾捐助。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又一次唤起了国民的仁爱之心。连日来,各地赈灾捐助活动陆续开展,爱心奉献连绵不断。大地的震裂震撼了人心:官心和民心。当务之急,无疑是集中力量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再多的问责情绪积累,也不能埋没更多的救灾爱心迸发。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无法亲临地震救援现场,也就无从切身体验军民奋战的一幕幕感人场景,但借助不断滚动的媒体报道,我们却对无数个感人镜头产生了一次次视觉冲击和心灵冲击。可以说,地震检验了政府的民生责任,也激发了新一轮高涨的爱国热情。危难时刻显真情,紧要关头见人心。
在灾民、灾情和灾难面前,容不得半点迟疑,也容不得丝毫的虚情假意。救助的自觉性、自发性,应是对人心最磊落的拷问。可是,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却发生了一些让人心寒的不协调音符。归纳起来,大致包括捐助的指标化、等级化、戏剧化、场面化和非法化,这些走样的捐助表现弯曲了捐助者的自由捐助意志、平等捐助意志、诚信捐助意志、单纯捐助意志和独立捐助意志,使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不再原汁原味,而是人为的走样、有意的变形,不得不叫人觉得纳闷、嫌弃甚至愤怒。
一、捐助指标化: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人有选择捐助数额和捐助单位的自由意志,并在此自由意志指导下完成其捐助行为。在当前的救灾捐助面前,有人将此作为政绩工程的最佳表现时机,积极组织、充分发动,号召救援,这当然是组织者与领导人的份内工作指责。但是,如果把救灾捐助的最原始目的,涂抹过多的政绩色彩,大搞排场,下达死任务、硬指标,成文或者不成文划定捐助额度,则显然已经背离了救灾捐助的良好初衷。尽管我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但这与捐助行为中的自由捐助意志并不矛盾。在包括灾害捐助的公益事业捐助行为中,捐助人的捐助意志必须是自由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可见,立法已经明确倡导了捐助行为的自愿原则,任何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牌的行为,都是对捐助自愿原则违反,也是对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的歪曲。不仅如此,该法第9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助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助。捐助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捐助人还有选择单位的捐助自由,可以在符合其捐助意愿的团体和单位进行捐助。这次大地震发生之后,有关部门也公布了各种捐助途径和方法,捐助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任何一种合法的捐助途径行使捐助权利,奉献捐助爱心。
因此,捐助组织活动中的指标化其实就是变相使形式上的捐助权利成为事实上的捐助义务,与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以及捐助立法的明文规定是背离的。可以假设,在哪里捐助、捐助多少,这本应是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范围内的裁量选择,但一旦捐助自然人所在单位或者捐助单位所被领导、主管或者管辖的上级部门,强行或者变相强行划定了捐助途径和捐助额度,捐助人如果少于规定的捐助额度,小说可能会被误会为“吝啬”,大则可能被上纲上线为“觉悟不高”、“纪律性不强”,如果高于规定的捐助额度,小说可能被误会为“充富”、“出风头”,大则可能会因为超过领导或者同事的捐助额度而带来一些更为负面的待遇。
事实上,前文已经指出,捐助途径和捐助额度是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决定的,容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看来,捐助活动中的硬性指标或者指导额度不宜再继续流行,这不仅因为与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相悖,还因为这种看似规范或者“重视”的行为表现,恰好歪曲了捐助本来的单纯功能。捐助是一种在意思自治指导下的自觉行为,一般说来,捐助数额的多少不意味着捐助者的责任心和爱心的大小。
二、捐助等级化:捐助人平等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人不仅有权在自主捐助意志指导下从事捐助行为,而且还有权在平等的原则指导下参与捐助活动。当前,在抗震捐助组织活动中,有些单位和部门往往有这样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按照官位大小、职称高低、政治面貌等根本就不属于捐助意志之内的条条杠杠,划定捐助金额,如厅局级捐助多少、副高职称捐助多少、党员捐助多少、群众捐助多少,等等。我以为,这种做法也是对捐助意志的歪曲,尤其是对捐助人在平等意志前提下捐助意志的歪曲。以捐助意志之外的等级身份因素划分捐助额度,尽管在初衷上可能是倡导更高身份和级别的捐助人奉献更多的力量,但在客观上给人的感觉却是捐助或者由捐助所反映出来的爱心,已经沾染上了等级色彩。这种等级化的捐助组织活动,与捐助行为中的身份平等原则以及平等的捐助意志不相吻合。
以政治面貌标准为例,如规定中共党员捐助指标要高于群众,这种规定或者要求本身就极大损坏党员形象,也对群众形象有些许的玷污。党员本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须“要求”,只能靠自觉,这也是检验党性觉悟的最佳时刻。显然,一有规定,哪怕是不成文的,哪怕仅仅是指导,也与党员的身份与性质极不协调。当党员的自觉性需要依靠专门规定或者要求来维持时,这一自觉性已不再是纯粹的自觉性,更不能彰显党员先进性。问题是,在不少单位或部门,还恰恰存在这样的滑稽规则。我不相信群众的觉悟一定比党员低,如果没有这些硬性指标或者等级划分的明令或暗示,而完全靠自愿、平等捐助原则开展捐助活动,群众也不见得一定比党员捐助少;普通职工也不见得一定比领导捐助少。
更尴尬的是,更高级别的领导一旦带头捐助,他们实际捐出的数额往往就是下级领导和职工的捐助参照,习惯于或者服从于潜规则的捐助人,总是不好轻易超出那些“不该超出”的人的捐助额度。一旦超出了,在等级森严的规则下,很可能就不意味着一份真诚爱心,而更可能的评价则是此人“不识抬举”、“毫不知趣”、“装蒜撑能”或者有什么其他诸如“往上爬”、“给领导坍台”之类的企图。这不是我一厢情愿地猜测,而是大量事实已经表见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如果说前文已经提出的捐助额度指标是对自由捐助意志的歪曲,不能以捐助额度判断爱心和责任心的大小,那么,捐助活动中的等级指标影响下的捐助结果同样也不能用来作为爱心和责任心大小的判断。爱心和责任心的大小不是以官位大小、职称高低、政治面貌、家庭出身、个人成分、财产状况以及年龄、性别、地域、国籍等捐助意志以外的非捐助信息作为判断标志的。
在捐助自觉意志指导捐助行为、发挥捐助功能的情况下,拥有某些头衔、身份或者显著财富的人,可以带好头、领好队,发扬表率作用,也可以在捐助数额上突显其捐助自觉性,这都是由独立、自由的捐助意志决定的,也是生成具体捐助意志与抽象捐助意志的考量因素,一些捐助人如公司企业还应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从其捐助身份对比与捐助数额的客观结果来评判爱心和责任心的大小,但从捐助意志自身来看,它只产生具体的捐助行为,进而确定捐助爱心和捐助责任心的有无,但它不能决定爱心和责任心的实现程度,也不是简单评判两者大小的唯一尺度。当然,如果有人非要较真起来,将捐助爱心大小与捐助金额予以比对,那也只能从捐助社会心理学中寻求解释空间,捐助法学无从回答捐助爱心之问题。
三、捐助戏剧化:捐助人诚信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行为必须有捐助诚信意志作为指导,奉献爱心不应玩弄虚情假意,应当使爱心纯粹、真诚。也就是说,捐助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捐助早已有之,前几年,湖南省新邵县高考文科状元胡新智状告工行新邵县支行案,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管窥中国某些商业捐助行为伪善本质的切口。在最近抗震捐助火热推进的过程中,网上有视频资料和解说资料显示,某学校在组织捐助活动时,制造捐助的虚假场面,领导和老师带头出演这场滑稽剧,说什么学生先捐,然后从捐款箱里把钱拿出来塞到领导手里,再次投入捐款箱,为,只为多拍摄几个镜头向上级汇报宣传,竭尽全力把假戏演真,把小戏演大,真是可耻到了极点。
我不禁又要两手叉腰、怒发冲冠、横眉冷对那些指望玩弄捐助把戏来伪装一片爱心与热心的组织和个人:如此龌龊而又虚伪、大胆而又放肆的小动作,在祖国和人民的“生命时刻”,你们究竟为什么要寡廉鲜耻到如此地步呢?此时此刻,请不要忘记八荣、践行八耻了!想一想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危吧,想一想可爱的祖国受伤时的悲痛国情吧,想一想年近古稀的温总理不顾个人年事、冒着余震风险、带着体伤在现场的焦急心情吧,想一想“死命令”下救援队伍的顽强与无私吧!
捐助活动的戏剧化,戕害的是捐助行为中的诚信捐助意志。戏剧化带来的虚假捐助,不仅违背了诚信捐助意志,而且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公益事业捐赠法》第6条规定:“捐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灾区人民的生命危在旦夕的关键时刻,有人却丧尽良心将严肃、真诚的捐助活动戏剧化,将自己原本的捐助人身份装扮成了舞蹈演员或戏剧演员,以捐助现场作为表演舞台,明目张胆地演起捐助戏剧来了。
柏杨先生已去,这次赈灾捐助聚集起来的万众一心,原本可以慰藉老人在天之灵对“美丽中国人”的生前期盼,但某些组织和个人在抗震救灾捐助中所暴露出来的那副伪善的面孔、肮脏的心理,又怎能不再让人重温那本经典的《丑陋的中国人》呢?救灾捐助,还是真诚一些为好,不要歪曲捐助诚信意志。
四、捐助场面化:捐助人单纯捐助意志的违背
再说捐助的场面化问题。捐助行为本应单纯,一般来说,出于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奉献精神,捐助活动完全有理由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这也有利于让良好的捐助风气得以传播,以形成大规模的普遍捐助现象。然而,弘扬捐助精神,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大搞场面,除非是要在一定范围领衔发起捐助倡议,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捐助行为中来,如“圆梦行动”之类全国有影响的爱心捐款,甚至可以中央媒体直播宣传;再如赈灾义演也可以吸引观众参加,以扩大捐助影响等,但作为无数个体性捐助单位或者捐助部门来说,通过以最小成本、最快效率的适当方式即可完成的捐助活动,如果还要投入不必要的多余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刻意制造捐助场面,我以为大可不必,因为表达爱心无需过多的渲染。
大型赈灾活动固然可以雄壮的表达捐助人的慷慨,但默默无声的爱心却往往也同样能让受捐助者感受到爱的无形力量。所以,当某个捐助单位的领导实施捐助行为时,组织大量人力为其摇旗鼓掌,生怕遗漏的从不同角度为其拍照录像,然后再通过大幅小幅图片或者大小媒体高调宣传报道,为此说不准还要支付给采访记者或受邀媒体一笔“还算说的过去”的小费,这样的捐助尽管在实际上也取得了捐助效果,也总比前文提到的“虚假捐助”这一戏剧性行为好得多,但是,不论闪光灯照耀多少次数、出镜画面持续多长时间,也不会使捐助者的爱心指数大涨上扬,与那些省钱、省力、省心又省时的默默无闻的奉献相比,在价值判断上并不必然高出一筹。相反,花样玩多了,说不定还会产生负面效应。
一言以蔽之,捐助行为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取决于捐助意志,捐助意志的有无及其敏感程度不是靠“场面”大小来客观反推的,它本身就是捐助人的一个独立的捐助意志,如果附加于外表的粉饰过多,反而显得捐助目的走形,“醉翁之意”或许更在山水之间,捐助意志就不再单纯、正宗。在捐助问题上,还是单纯一些、低调一些为好。事实上,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也确立了低调原则,例如,在该法第8条第3款规定:“对公益事业捐助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助人的意见”。可见,立法在鼓励捐助的同时,也认可了捐助行为的单纯性与低调性。
五、捐助非法化:捐助人独立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意志被歪曲的最严重表现是捐助非法化,捐助人的独立捐助意志应受尊重,违背捐助人捐助初衷的独立捐助意志的行为,都应被确立为非法行为,我国现行捐助立法也明确规定了捐助非法化的诸多表现形式。然而,在救灾捐助活动中,多有捐助非法行为发生。有消息称,个别地方已经在捐助基金上打起了算盘,不顾灾区救援工作的紧迫形势,不顾灾民急切需要的苦难诉求,竟然给当地捐款金额列出了分担比例,据说采取了“四六”开式,60%捐往灾区,40%留作当地扶助之用(参见刘大生博客《救灾捐款不得截留》)。如果此消息可查可证,还真是丢尽了国人的颜面。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捐助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助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助财产挪作他用;第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17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助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第28条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助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助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助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助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可见,这种截留救灾款的无法无天之举,既丧天理又悖国法,理应依法严惩不怠。这种捐助非法化行为,从根本上说背离的是捐助人的独立捐助意志。捐助人的独立捐助意志不仅体现在决定捐助行为时的独立自主选择方面,还体现在捐助行为完成后、捐助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其独立的捐助意志所发生的持续独立的保持权利。《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助人订立了捐助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助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助人的同意;第21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立法对捐助人独立捐助意志保持权利的认可。在捐助财产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诸如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非法化现象,都是对捐助人独立捐助意志的歪曲,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捐助意志不容捐助管理者歪曲。捐助人在独立自由的捐助意志影响下完成了单纯的捐助行为,捐助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由受赠人依法管理使用。但是,捐助受赠人应当尊重与捐助人协议,尊重捐助人的独立捐助意志,依法承担妥善保管和合法使用的义务,接受捐助人的监督,不得歪曲捐助人的意志。凡是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行为,均为对捐助人独立捐助意志的歪曲和侵犯。
结 语
总之,捐助意志不容歪曲,捐助行为不容变味。当前,在抗震救灾捐助活动正在高涨进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捐助行为法治化运作,捐助人的捐助意志必须是自由的、平等的、真诚的、单纯的、独立的。指标化违背了自由捐助意志,等级化违背了平等捐助意志,戏剧化违背了诚信捐助意志,场面化违背了单纯捐助意志,非法化则严重违背了独立捐助意志。对待指标化,不论是成文的抑或不成文的,应贯彻不提倡态度,尽量尊重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将捐助行为还原为捐助人的自觉;对待等级化,应当取消以非属捐助意志之内的身份等级信息来决定捐助额度的做法,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赖捐助者的自主决定;对待戏剧化,应受道德与舆论的谴责,通过捐助监督确保诚信捐助;对待场面化,应以低调、单纯为宜,不便不加区分的夸张捐助场面,以节省捐助活动耗费的不必要资源;对于非法化,则加强捐助审计和监督,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以确保捐助人的独立捐助意志不被人为分化、歪曲而伤害捐助情感,破坏捐助人对捐助活动的安全感和信任意识。
“心中有一片纯洁的爱,就好像一片蓝色的海”,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出捐助意志的自由性、平等性、真诚性、单纯性与独立性,才能不至于让捐助活动变味、走样,才能确保健康的抗震救灾捐助秩序,真正发挥救灾捐助的应有功能,给灾区人民真实的关爱,让爱心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纯洁无瑕地送往灾区,洒满人间。否则,“在没有心的沙漠,在没有爱的荒原,死神也望而却步”。 2008年5月17日凌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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