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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25日青岛早报、中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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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有“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之称的曾锦春在长沙中院受审。他是原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是涉案金额最大的副厅级官员。当公诉人询问曾锦春一次以借钱为由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的情况时,曾锦春在法庭上哭起穷来。“我当时确实没有钱,那一笔是真的要借钱。”公诉人追问他,此前多年受贿钱都去了哪里?为什么连20万元都拿不出来。曾锦春说,以前的钱都投资到煤矿了,当时确实没钱。(4月24日《广州日报》)
贪官受审,本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这名贪官很特别,不仅仅因为他在副厅级贪官中涉案金额最大,堪称“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更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较为典型,在法庭上说的一些很特别的话,不得不引人反思。从报道来看,在审贪官曾锦春时,公诉人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很想知道曾锦春在“收受贿赂多年之后”,为何还要“以借钱为由收受他人贿赂的20万元”?出人意料的是,曾锦春回答说“以前的钱都投资到煤矿了,当时确实没钱”。
作为一名涉嫌受贿金额高达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的巨贪,在受审时我相信他不会在一笔“区区20万元”的受贿账目上编撒谎理由。因为没钱,所以来者不拒。可是,曾锦春当时作为一名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有着非常丰厚的薪水和福利待遇,此时要这“20万元”来干什么呢?可是,法庭上曾锦春没有说明收受这“20万元”到底拿来干什么。换句话说,公诉人和老百姓心中的疑问还是没有得到解答。
不过,笔者注意到4月24日其他媒体对曾锦春的一些报道,说他有买官行为,有两个情妇,跟当地黑恶势力纠缠在一起,落马前曾悬赏10万元要买举报者黄元勋的人头……毫无疑问,除了“悬赏买举报者人头”需要钱外,“买官”、“包养情妇”等等都是需要钱的。当然,以上这些事情都只是列入了公诉人起诉书的那部分内容,而坊间传言,曾锦春需要“花钱”的地方远远不只以上这些。 (大丫山更多文章请点击:http://dayashan.blog.sohu.com/)
以包养情妇为例,据此前《南方周末》报道,曾锦春实际上共有6-7名情妇,许多都因为涉案金额不是很大而未出现在公诉之列。但是,既然是“情妇”,既然有着事实上的金钱交易行为,曾锦春需要在这上面花钱的地方肯定就很多。别的不说,光就陪这众多“情妇”逛街或旅游,作为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曾锦春,那些薪水和福利待遇恐就很难应对。可是,情妇们还需要香槟、首饰、豪华的洋房、汽车等等,这一切加起来,于曾锦春而言无疑是个无底洞。
在笔者看来,这一切事和人最终之所以让曾锦春“变穷”了,这除了跟曾锦春本人“免疫力”弱、贪欲力强之外,更跟我们的约束、警醒及惩戒机制不完善有关。一个,两个,乃至六七个情妇了,为什么我们的相关规章制度或法律没能对其疯狂之举起到约束作用?为什么涉嫌受贿金额都高达3152.25万元了,他才东窗事发?这些事实无不在说明:曾锦春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正因为约束和监督缺失,曾锦春才变得那么“穷”,那么肆无忌惮。阿克顿勋说得好,“不受制约的权力使人腐败,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使人绝对腐败”。
无数历史事实也一再证明,官员的个人道德是靠不住的,刚性的制度才是稳妥的底线。“法治社会的预设就是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杰斐逊语)。因此,要让官员不变得那么贪,不让他们包养一个又一个的情妇,惟一的办法就是用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制衡其行为。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要明确这些官员使用权力的范围和程序,更需要一套设计合理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措施,制约其职权,规范其执政行为。这就好比,给孙悟空头上戴上“金箍”还不够,还必须有行之有效的“紧箍咒”。只有“咒”念好了,才能对那些伺机僭越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之人起到约束、警示作用。(大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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