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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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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干涉内政]



“在群体中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长期压抑,即使之后在没有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更多地表现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原始本能。……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重要的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狂、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情感;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并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群体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概念。在群情激愤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把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个人本来是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的,但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的粗野的叫骂。……当然,假如在这种现场缺少当权者的代表这种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就会被打死。……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自己孤身一人时,他不可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在群众中间,个人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进入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意识十分低下的生物。”


——选自《乌合之众》一书



“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人个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合于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行事是成为一个正直的人的必备条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主张和观点,但他必须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受到他人的反对和批评,甚至因此受到排挤。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言论要保护的正是那些受到排挤的少数人,是那些不守规矩者。”


“在奉行集体主义的制度下,人们需要拉帮结派,谁的帮派最壮大,谁就拥有所有的权利,而个人和少数人却没有任何权利。根据他所在的帮派势力的强弱,一个可以成为具有绝对权威的主人,也可以成为孤苦无助的奴隶。


根据个人主义原则,杀人是非法的,而保护自己是完全合法的,法律站在权利一边。根据集体主义原则,人多势众的一方杀人是合法的,而自卫却是非法的,法律站在多数人一边。……在现实中,无视道德标准和个人权利的原则最后只能导致暴力。”


“如果我们认为多数人的一方就可以为所欲为,多数人做的事情就一定正确,就因为这是多数人做的事情(这荒谬地成为对或错的唯一标准),那么人们该怎样把这样的做法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呢?谁是多数人?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除了他以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是多数人中的一员,都可以随时任意伤害他。因此每个人和其他人就成了敌人,每个人都可能会害怕、怀疑别人,每个都必须在被抢劫之杀害之前去抢劫杀害他人。更何况,在崇尚集体主义的社会里,警察的职责并不是保护你的权利,而是侵犯你的权利。”


“头脑简单的人相信,上面的口号包含着某种高尚的意义,它会告诉人们,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个人应该牺牲自己。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大多数人会不会也高尚一次:愿意为那些少数人作点牺牲?不会!那么,为什么那些少数人就一定要为多数人牺牲自己呢?”



——选自《通向明天的唯一道路》



“希特勒说:‘群众就像女人……宁愿屈从坚强的男人,而不愿统治懦弱的男人;群众爱戴的是统治者,而不是思想的恳求者,他们更容易被一个不宽容对手的学说折服,而不容易满足于慷慨大方的高贵自由,他们对用这种高贵自由能做些什么茫然不解,甚至很容易感到被遗弃了。他们既不会意识到对他们施以恐吓的冒失无礼,也不会意识到他们人身的自由已经被粗暴的剥夺,因为他们决不会弄清这些学说的意识。’”


——希特勒:《我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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