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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城市中不少居民小区发生相仿的“民主事件”:业主要弹劾业委会。业委会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力的机构,业委会成员是广大业主推选出来的,怎么可以随便弹劾呢?于是就有了龃龉和纠纷:一方说,我们现在是民选代表,还在任上,有权代表业主作出某些决定;另一方说,我们可以让你上台,也就可以让你下台,你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不能代表业主利益,我们就是要弹劾你。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局呢?往往僵持在那里:由于“反对派业主”没有条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虽然“呼声甚高”,终因“散兵游勇”而难以“举事”。这边厢,“不得民心”的业委会继续操纵着巨大的维修基金;那边厢,擦亮眼睛的业主们凝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矛盾一触即发。
在这种情势下,我们的各级组织,是“无为而治”,还是因势利导,妥善处理“民主事件”呢?
理论上说,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管理形式,广大业主一旦以压倒多数表达“送旧迎新”意图时,任何权力都是挡不住的,因为这是宪法赋予业主的神圣权利。尤其是换届时刻,充分听取广大业主的民主意见,重新选出具有公益心的德才兼备的候选人,这是基层民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果步子迈得稳健,对于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全局意义,非同小可。
可是,谁来推动?业主自发推动的效果如何?
目前,之所以存在“矛盾一触即发”的普遍情形,正是因为基层政权组织未能扮演好合适的角色。许多居民小区,最初业委会成立时,由于邻里间彼此互不相识,居委会甚至开发商就负起了推荐候选人的职责,由于业委会成员未能充分感受来自业主的真正重托和压力,对业主的维权往往不很到位。当开发商的利益和业主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有些业委会甚至轻易被开发商“搞定”。这就必然引起业主不满。随着业主民主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他们开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注起小区的管理,这难道不是可喜的现象?
然而我们一些基层组织往往把业主合理的诉求看作“不稳定因素”,千方百计要把这些“不稳定因素”消灭。于是,本来应该做“老娘舅”的,到头来却把自己顶在了风口浪尖上,业主们一旦发现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换人”诉求受到压制,就容易把基层组织看作“保护伞”,结果造成了不少矛盾。
各级基层政权组织一定要明确地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各级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领导人民发展民主,保证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要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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