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名
按照一般的商业逻辑与伦理,缔约双方必须具备缔约能力,这是缔结契约的前提;如果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缔约的能力,那么契约便无法缔结。政府与公民之间同样是一种缔约关系,缔约的标的物就是政府有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曰公共服务,公民为此标的物进行的支付行为称为税收、或称公共财政。
由此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公民发现自己已经无法支付足够的税金来雇佣一个昂贵的政府,那么他们是否还能够继续雇佣这个政府?”
按照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三大特征,其中“强制性”被普遍认为是税收的第一属性。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无论如何“强制性”都显然无法回答我在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强制力再强大,也无法破解公民没有支付能力这样的困局。简单地说,对于那些赤贫者而言,政府就算是拿枪逼迫他缴税,他也交不起;当经济持续低迷,大多数公民深陷失业泥沼,政府就算是活埋10亿纳税人,也还是收不齐所谓的“积极财政政策”所需要的公共财政规模。
从上述推理中不难看出公共财政具有非常明显的“被动性”特征。即:公民可以支付多少的税收,便以此向政府赎买多少的公共产品,通俗地说就是——量入为出;如果公民没有办法支付足够的税收以赎买公共产品的时候,他们便无法赎买,据此完全可以说公共财政的第一属性是“被动性”。因为公共财政存在的前提是——公民有能力支付足够的税金用以赎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果公民不具备这样的支付能力,那么很显然公共财政完全无法脱离开这个条件而单独存在。
这个逻辑关系足以证明公共财政的第一属性是“被动性”,因此所谓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其实不独公共财政必须是“被动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同样应该是被动的,即政府提供任何的公共产品皆因公民向其明示对该公共产品的需要,如果公民没有这样的明示,则政府不可主动提供任何的公共产品,除非它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免费的和听凭公民需要而自行索取的。
说到底,政府本身必须是被动的。它必须仅仅是公共产品供应能力的体现,而不能以公共产品实体出现。因为公共产品消费、或曰公共服务的实现是完全出自公民主动的意愿,并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支付足够的税金向政府赎买这样的公共产品、或要求政府向其提供公共服务。
我猜想,政府仅仅是能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一种能力,而不是一个先于公民契约存在的公共服务的实体、或者某种现实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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