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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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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的“人权入宪”成为我国法治和宪政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国人关注,举世瞩目。4年后的今年全国两会上,“诉权入宪”又进入人们的视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向大会提交《关于“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权保障》的正式提案。(3月17日《检察日报》)


何谓“诉权入宪”?诉权,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性权利,包括起诉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同时也包括诉讼过程当中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在我看来,诉权该不该入宪,主要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看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是否完整,是否已经包含了诉权的内容;二是看诉权在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程度,应不应上升到基本权利层次由宪法加以规定和保障。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有24个条文,其中16个条文是规定基本权利的,这突出显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分量。然而,纵观我国宪法的全部条文,却没有关于公民诉权的明确而系统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个缺憾。


没有诉权,直接后果就是宪法内容不够完善完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结构不够科学合理。与此同时,也使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子母”衍生关系变得模糊,让我国的诉讼法律成为无源之水,影响了法制的内部统一。由于诉权没有宪法层面的规定,诉权的范围和保障力度就找不到最高法律依据,不少重要诉权游离于法律之外,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起诉难”,致使公民的实体权利有时得不到司法保障。现实情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都对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保障性规定,但从实施效果看,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法治进步和公民法制观念提高的需要,缺陷和不足日益暴露。比如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以及不少纠纷无法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使公民诉权严重缺损,这些都亟须依据现代法治精神和宪法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其实,诉权是公民实体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所诉诸的救济权,如果缺乏这种救济权,则实体性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现代法治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基石,正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实体权利还重要。公民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法治理念之中,还表现在国际立法实践中。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都将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并列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司法制度章节中。


当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处于“大修”阶段,这就要求宪法为其提供最高、最有权威的基本规范和立法原则,从而有效解决在诉讼门槛及诉讼范围等重要问题上的长期争论不休的立法难题,不仅为有效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创造国内法条件,而且也可以让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整,权利层次更加清晰,加速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更可以通过疏通纠纷化解渠道来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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