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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本次退费可称为有文字
卖方承认问题了,可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是否退费、如何退费,则没有具体的说法。”由此,我们进入了一个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循环逻辑。即用户与热力公司均对暖气不达标形成共识,但一落实到退费环节,就陷入死结。这其实是个普遍性问题,在国内其他地方都存在这一难题,为什么呢?
首先,涉及到取证责任划分并确定证据力。比如,退费的前提是测温,而室温是否达标要通过测量得出,目前,还没有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和公证,因而,热力公司与用户之间各自为“证”,或者热力公司退居二线,而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对话,如此一来,事实上造成了热力公司、物业、用户的相互扯皮。
另外,用户围绕供热的维权已是个老话题,但始终没有取得圆满结果,这客观上又助长了供热不达标可不退费的事实,而成为惯例。当一种非正常现象成为一种惯例,大家都已习以为常时,很多人就没有什么兴致了,热力公司只收费,用户使用并接受这种服务,双方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默契,而恰恰这种默契的背后,是用户享受不到适当的服务,而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曾有业内人士表示,“不热退费”之所以难退的现象,表明供热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还不够细致,现实中难以操作。当用户因供热不足,而维权遭遇法律缺位的制度困境时,于是,很多人也就只好选择寄望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力上,这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可选择的办法。于是,我们重新回到了问题的开头,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协商解决就成为正选,但无论如何,正如有人把消费者维权比作一只撼动大树的“蚂蚁”。作为个体,虽然力量可能有限,但终归没有放弃对于自身权益的坚守。
315刚刚过去,在日常消费行为中,我们或许还需要改变身边存在的其他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传统惯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传统惯例成为“二法律”。《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尚在等待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据此出台的赔付标准年内也可能无法出台,那么,我们一方面还需要等待与期盼《条例》尽早出台,另一方面,则需要选择一种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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