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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多数人暴政”,关键在国民素质
冯学荣
公元前六世纪,在雅典,有一种 “贝壳放逐法”,那就是可以召开公民大会,用投票的办法将一个人驱逐出境。
“多数人的暴政”,是宪政思想者不可回避的话题:既然实行了宪政,立法者由多数人民选举产生,实行多数人决策,怎么还会有“暴政”呢?其实不然。即便立法者是大多数人民选举产生,我们仍然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立法者也是人,他们的是非认知水平,根源于本国国民的总体素质,也直接影响着立法的水平和其治国方略的合理性。
事实上,“多数人的暴政”不仅在理论中存在,在现实中,也的确存在着,例如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被投票者以“多数人意志”的名义表决判处死刑的;还有希特勒,也是多数人选举产生的,其暴政举世皆知。也许,苏格拉底太久远、希特勒太特殊,那么我列几例近在眼前的:
例一,日本、美国部分州、韩国、台湾等地,尽管已经实行“多数人的政治”,但却仍保留死刑。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大多数,仍然认为:废除死刑将使凶杀案飙升,换句话说,这些国家(地区)的选民自认为同胞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仍存在暴力倾向,因此必须保留死刑用以自我约束。在这些地区,死刑立法尽管是民主的、合法的、无奈的,但它仍然是暴政。因为它与现代人权精神是相悖的。
又如,美国是实行“多数人的政治”的地方,但其部分州对色情产业是持打击态度的。现代人权观念认为:任何人都有权任意处置自己的身体。但看来美国部分州的人民以及他们选举出来的立法议员至今仍未能想通这一点。
再如,印度也是一个实行了“多数人的政治”的地方,但其却保留着对同性恋进行判刑的暴政。我们知道:人性决定了同性恋不可能成为人类的主流,因此,依照现代人权精神,应该容忍它的存在。但,“立法者民选”的印度,却实行如此暴政,令人不可思议。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实行“多数人的政治”的地方有野蛮的法律,如在美国佛蒙特州,女人如果想要戴假牙,必须先要得到丈夫的允许;再如民主国家印度尼西亚,它的法律规定要对自慰者实施砍头,等等,这些法律都是有悖人权的,属于“暴政”之列。
现代人为了防止暴政,设计了“多数人政治”的制度,可是,尽管政治体制已经完善,但民众整体文明素质的缺陷仍然会导致暴政。因此,提高国民素质,又成为了另一场任重道远的革命。
其实,别说选民及他们选出来的立法者素质不一定过关,就连历史上很多赫赫有名的思想家,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例如康德、黑格尔,这两位人类文明的先哲,理应是人权的维护者、文明的倡导者,但是,我告诉你:他们赞成死刑,他们认为“杀人者就应该得到报应,就应该处死”,这样的观点,以现代人权精神来衡量,是不屑一辩的,是显然错误的。如果我们说震慑作用还算是保留死刑可辩论之处的话,那么以“报应”两字作为辩词,确实是太失水准了。可见,人类从兽类中出身,人的素质,由野蛮到文明,由蒙昧到理性,确实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人类整体文明素质的提高,确实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那么,既然“多数人政治”也会产生暴政, “多数人政治”是否就不值得追求了呢?不然。尽管“多数人政治”也会产生暴政,“多数人政治”仍然优于“少数人政治”。因为“多数人政治”产出暴政的几率要远远低于“少数人政治”,其关键的区别在于:多数人选举出来的政治精英,其素质,一般优于政治垄断者的素质,其核心原因在于充分竞争。
而事实上,象越南、北朝鲜等少数人专政的地方,暴政,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严酷程度上,都比“多数人政治”的地方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们说“多数人政治”优于“少数人政治”,还有一个理由是:国民素质,在“多数人政治”的体制下,其自我完善的速度,要远远高于“少数人政治”体制下国民素质自我完善的速度。那是因为“多数人政治”往往是一个社会保障完善的体制,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有利于国民素质的自我提升;另外,“多数人政治”也往往是一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体制,这样的体制也能使优秀公共知识分子在自由竞争当中胜出,而成为启蒙大众的力量。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其政治的清明程度,除了政治体制这个决定因素以外,确实还有一个“国民素质”的决定因素。不管是“少数人政治”的地方还是“多数人政治”的地方,他们的政治家仍然来自于他们的国民之中,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决定着参政人员的素质。如本次两会上有代表提出“恢复繁体字教育”、“传播一张艳照也要判刑”等有失水准的提案(其中一位提案者居然还是一位律师!),就从侧面说明了我们这个民族的整体素质,离一个文明社会所需要的整体国民素质,还是有差距的。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关键在于提高国民素质。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启蒙大业,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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