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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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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着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侗 哥

在2007年以“史上最牛公章”轰动全国的贵州省锦屏县圭叶村,他们创造出的“五瓣公章”制度,给人们以诸多全新的启示,加上岁末年初进行的全国村级换届选举和近十年来的村级民主实践,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即缺乏足够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1、机构上的缺陷。民主制度逾发达,监督机构逾健全。西方发达国家是如此,他们的监督机构是议会;我国也是如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国现阶段的村级组织,是没有指定和建立村民议会机关的。圭叶村的“五瓣公章”制度,虽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议会机关,但她正象《新京报》2007年12月6日社论所指出的那样,“直接把民主指向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目前,我国的村民会议是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召开的,因此村民委员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们可以有权召开村民会议;也可以有权不召开村民会议。只要村民会议是在村官们主持下召开的任何村民会议,有可能成为只是一种摆设,最多也只是一种真主意、假商量的咨询会议而已。

2、法律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相关法律,很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因为选举是一种新东西,所以,相关法律及舆论过多地关注村民选举问题,而疏于关注村民选举结束之后村委会的权力约束问题。在现实中,这种权力经常不受约束。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村民监督等机制,但是在村民群众没有自己的村民议会机关的情况下,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过于复杂,不够灵活、便捷。这些很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叫村民群众拿什么去当家作主、拿什么去制衡自己选举出来的村官呢?拿什么去罢免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呢?在基层农村权力产生腐败、渎职、侵犯村民权利时,作为分散的村民个人,谁也没有权力去代表其他个人的;作为村民个人,谁也没有权力、也不会想去召开、去要求召开本来应当只有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才有权召开的村民会议的;同时,谁也不会冒着非法串联的政治风险,去发动超过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去启动弹劾村民委员会的程序。总之,这些实际可操作的监督权力,都掌握在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领导成员自己的手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基层民主现状,应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扩大村级民主,着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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