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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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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动落案到主动自首——向茅于轼老师喊话

作者:且人

来源:http://leeao.com.cn/bbs

数2003年风云人物,孙大午绝对不能被遗忘。这一位来自河北的农民企业家,因长期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转而向员工以及附近村民打借条的方法募集资金——这一行为被指控违反了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群体中,孙大午是第一位广泛而深刻引发学界领袖、司法精英、普通百姓关注与同情的人。2003年10月30日,徐水县法院作出一申判决:“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

张星水从法理的角度为孙大午进行了辩护。辩词中,张以好坏的标准把法律分为五类:“优法”、“良法”、“僵法”、“恶法”、“酷法”。而刑法第176条,就体现了“僵法”与“恶法”的特点。张律师在辩词中的肺腑之言是:“孙志刚先生已经不幸走了,但他的珍贵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而今,孙大午先生正在经受牢狱之灾,希望他暂时失去的宝贵的人身自由,能够换来我国金融制度和相应法律的推陈出新和改革曙光。”

针对孙大午案件,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评论道:“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代修正甚至废止,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然而五年过去了,茅于轼希望的“修正”与“废止”——并没有发生与实现!在我欣赏的当代学者中,茅于轼是经济学界的第一人。欣赏他,不仅因为他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成就,更因为他身体力行从事公益事业,如在北京为进城农民创办富平家政培训学校,在山西农村推广小额贷款经验。然而谁又曾想到,未被“修正”与“废止”的刑法第176条,也在威胁着茅于轼!在南方周末对茅于轼的一次采访中,有如下采访记录:

南方周末:你在1992年就在山西创办了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也曾经历波折,现在的情况怎么样了?

茅于轼:现在还在做,而且有所扩大,已经达到一千多万的(放贷)规模,我们准备把它继续做大。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不给我们注册。

我们开始是一个慈善性的小额贷款,主要贷款给看病、上学的农民。看病有最高优先权,但是这个模式很难推广。到了2002年,我们把它从原来的慈善性改变成商业性,并且提高了利率,现在已经能够独立运转、自负盈亏。去年我们在山西那个点的小额贷款已经赚了2万元,目前130万中有90多万是存款,其余是我自己投的钱以及大家捐的钱。目前这个小额贷款虽然是商业运作,但还是非营利性质,也就是股东不分红,不以赚钱为目的。

  ……现在这些机构按国家规定只能贷不能存,我们是全国惟一一个又存又贷的小额贷款,按严格讲这叫非法集资,是要坐牢的。我是个改革派,我认为中国从30年前走到今天就是把一个又一个不合理的法规给取消了,宪法都改了好几次。现在让我坐牢,那是法律不对,应该改法律……(选自:《慈善权政府应该放》)

看完这段采访后,我的感想是:

一、法律可以废止,但没有被废止前,“恶法亦法”;

二、茅于轼的著作中,对社会生活中的“特权”思想大加鞭挞,但照胡适对知识分子的理解,“我们也是有权有势的人啊”。

三、知识分子的权势,通过诉诸人类良知而产生力量,但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与“特权”何异?茅于轼既然自知“是要坐牢”的,就应该出于学者的道德自觉,主动投案自首。、

四、挟良知的力量对抗“恶法”,主动投案,通过拷问司法推动法治进步,并进一步去除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当约束。

从孙大午被动入狱,到茅于轼主动投案,一种悲剧在转型期的中国延续。茅老师绝对是有成就伟大人格条件的学者,君子爱人以德,故略有所感而快笔成文,向茅老师喊话,企盼大丈夫能有大作为!2008感动中国人物,舍茅于轼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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