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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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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中午时分,一名女子在广州火车站售票厅外卖出一张火车票后,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该女子反复说:我是平价卖出的车票,没有加收钱。但警察表示,不管是什么价格,只要是交易火车票都是不允许的。在售票厅的退票窗口前,警察也一再提醒大家不要私下交流车票。(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相信很多人都曾有过退票的经历,相信所有退票的人都曾对退票费忿忿不平——车票面额的20%啊,退一次火车票,五分之一的买票款就这样送给了铁路部门。


春运已至,日渐紧俏的火车票照例是“一票难求”,如果不是临时出现变故,好不容易买到车票的人想必也不会那么急于将车票转手。退票者不是票贩子,只是希望原价将票转让出去。对于购买转让票的乘客而言,其中便利不必多说。在票价相同的前提下,直接从退票者手中购得车票,无疑将大大节省自己的时间与精力。看看“黄牛党”的屡禁不止就可以明白,这样的原价转让其实是一件多么可遇而不可求的“美事”。为什么“好运”袭来,却成了警方打击的对象?


虽然曾有一些私下转让火车票而被处罚的事例出现,但那些转让者无一例外地额外加收了费用,因车票售价明显高于5元手续费而涉嫌倒卖火车票。这一次,转让者没有收取票面金额以外的分文费用,但却依然难逃被人当场拿下的厄运。这样的结局,不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乘客退票的原因很多,其中既有可能是乘客自身原因,与此同时,“误售误购”的现象同样并不鲜见,而无论是谁的责任,只要退票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全部的损失,这本身就不公平。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最高也只不过是合约金额的20%。在车站依然可以将车票再出售出的背景下,为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铁路部门对退票费的解释是——受理退票不仅会增加车站工作量,同时还可能造成运输计划的波动,甚至是浪费铁路的运能,退票费不失为一种补偿。由是观之,私下转让车票其实正应该积极鼓励才是——如此,既不至于增加车站负担,也不会影响运输计划、造成资源浪费,岂非两全其美?如果铁路部门一方面以增加负担为由坚持收取20%的退票费,一方面却不惜增加自身负担禁止乘客私下转让车票,那就不免给人以凭借20%的退票费“趁火打劫”的嫌疑。


实际上,早在今年年初春运之际,杭州火车站为方便旅客,就曾设立“车票转让区”,允许手头有多余车票的旅客转让车票。杭州铁路警方对转让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卖高价票。只要完善监督管理,集中私下转让火车票不仅可以减少铁路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可以降低退票者损失、为他人提供便利,为什么不能大力提倡并推广开来呢?


每年春运期间,叩问退票费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今年春运,希望先从到哪里退票这样的话题开始。毕竟,解决这个问题要比厘清退票费容易得多、也迫切得多——对于退票者而言,首要问题是到哪里退票,如果私下转让能够获得支持,争议良久的退票费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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